记录号: 7   所属数据库: 综合标准

标准名称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名称(英) Emission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from asphalt Industry
国际代码 UDC 628.191 :665.45
标准号 GB4816-85
附图 图1;
标准正文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沥青工业排放的废气、废 

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沥青制品工厂(不包括煤焦油沥青及制品工厂)。 

 

1  标准的分级 

    本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现有企业1985-1986年执行二级标准,从1987年起执行一级标准。 

2  标准值 

2.1  石油沥青及沥青制品工业排放的废气应符合表1规定。各企业的空气吹制沥青装置 

废气不得未经处理排入大气,应采用冷凝、焚烧等处理方法(或其他更有效的处理万法)。 

2.2  石油沥青及沥青制品工业排放的废水应符合表2规定。不允许用稀释的方法来达到 

规定的浓度标准。石油沥青成品不冷却池的水循环利用率必须达95%以上。 

3  其他规定 

3.1  凡有利用价值的废渣应尽理综合利用,以减轻对环境的巧染。 

3.2  已回收的油、矿物粉及破碎油毡必须及时处埋,不得长期堆积,防止扬散、流失、 

再度污染环境。 

3.3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特殊要求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  石油沥青及沥青制品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生产工艺                    污染物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一级            二级 

有吹制沥青装置的油毡厂             油               10              20 

没有吹制沥青装置的油毡厂           油               10              10 

有吹制沥青装置的油毡厂          挥发性酚            0.5             0.6 

没有吹制沥青装置的油毡厂        挥发性酚            0.5             0.5 

 

4  名词解释 

4.1  沥青油烟:抬石油沥青及沥青制品生产中排放的液态烃类有机颗粒物质和少量在常 

温下的气态烃类物质。 

4.2  矿物粉:指油毡等沥青制品生产中排出的滑石粉、泥板粉和青石粉等矿物尘类颗 

粒物质。 

4.3  油:指空气吹制沥青的尾气回收物质和油毡等沥青制品生产中回收的沥青液体物 

质及原料油贮存、装卸、生产中泄漏物质,主要成分类似于重柴油和润滑油。 

4.4  挥发性酚:抬采用蒸馏程序蒸出的酚。 

 

 

5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方法是《沥青及沥青制品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工程材料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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