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28 所属数据库: 综合标准
| 标准名称 | 掺工业废渣建筑材料产品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 |
| 标准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 标准名称(英) | Standard of limit on radioactive substance for products contained industrial waste slags in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
| 国际代码 | DDC 691.322:628.512 |
| 标准号 | GB9196-88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产品的天然放射性物质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的限值和产品堆垛允许的表面γ照射量率。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用的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产品。
2术语、符号
2.1天然放射性核素(natural rdionuclide)
天然存在的具有放射性的核素。
2.1.1放射性(radioaotivity)
某些核素具有自发地放出粒子,或γ射线,或在发生轨道电子俘获之后放出X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性质,这种性质称为放射性。
2.1.2核素(nuclide)
具有相同数目的质子、中子并处于同一核能态的一类原子。
2.2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符号C。
某物质的活度A除以该物质的质量m而得的商。
C=A/m
活度A是dN除以dt而得的商。
A=dN/dt
其中dN是在时间间隔dt内,该核素发生核跃迁数目的期望值。
2.3照射量率(exposurerate),符号x°。
x°=dx/dt
其中dx是时间间隔dt内照射量的增量。
照射量率单位,μC/(kg.h)[μR/h]。
照射量x=dQ/dm
其中dQ是光子在质量为dm的空气中释放出来的全部电子(正电子和电子)完全被空气所阻止时,空气中产生的任一种符号离子总电荷的绝对值。
2.4宇宙射线(cosmic radiation)
由地球外面来的能量很高的初级粒子,以及由这些粒子与大气层相互作用产生的次级粒子组成的辐射。
2.5致电离辐射(bring ionizing radiation)·
当与物质相互作用时,直接或间接产生电离的电磁辐射或微粒辐射。
2.6刻度(calibration)
确定测量装置对某些已知辐射量(如照射量、吸收剂量或活度)的响应。
2.7能量响应(energy response)
辐射探测器的灵敏度与辐射能量的关系。
3放射性比活度限值
3.1建筑材料产品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式(1)和式(2):
CRa/350+CTh/260+Ck/4000≤1....(1)
CRa≤200 …………(2)
式中:CRa、CTh、Ck--为建筑材料产品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单位是Bq/kg。
注:常数350、260、4000分别表示从外照射剂量限值考虑,镭-226、钍-232、钾-40单独存在时比活度的最大限值,常数200表示从内照射剂量限值考虑时,镭-226放射性比活度的最大限值。
3.2质量厚度小于8g/cm[2]的建筑材料产品中,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式(3)和式(4):
CRa/740+CT/h520+Ck/9600≤1..( 3 )
CRa≤400…………………( 4 )
式中:CRa、CTh、Ck和常数的含义及单位同3.1条。
4检测方法
4.1放射性比活度的检测
4.1.1取样
4.1.1.1水泥:在水泥磨尾随机取样1kg。
4.1.1.2除水泥以外的建筑材料产品,随机取样8kg,破碎(或磨细)至粒径不超过3mm,充分混匀
后,缩分至Ikg。
4.1.2制样
4.1.2.1在实验室用机器粉磨样品。
4.1.2.2用于物理方法检测的样品粒径不大于0.16mm。
4.1.2.3用于放射化学方法测量的样品粒径不大于0.08mm。
4.1.3放射性比活度的检测方法
4.1.3.1物理方法:γ能谱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时,总不确定度应小于±20%。此法作为比
活度检测的仲裁方法。
4.1.3.2放射化学方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时,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4.2γ 照射量率的检测方法
4.2.1被测产品的堆场应平整,面积大于4m×4m,质量厚度大于150g/cm[2]。
4.2.2探测器放在堆场上方的中心线上,离堆表面0.5m处。
4.2.3γ照射量率测量仪的探测下限,应低于2.58×10[-4]μC/(kg.h)[1μR/h]。对于能量在50~
2000keV范围内的γ射线,能量响应不确定度应小于±15%,仪器应每年用标准镭源刻度并和标准仪
器进行比对。
5检验规则
5.1各企业对产品的γ照射量率或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例行检测,填写检验报告单。当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必须预先进行检测。
5.2建筑材料产品表面的γ照射量率(扣除宇宙射线致电离辐射)不超过4.4×10[-3]μc/(kg·h)[17μR/h]时,不必作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测,其产销不受限制。
5.3若建筑材料产品中的放射性比活度和γ照射量率均超过本标准规定,但均相应低于当地天然放射性水平时,其产品可用于本地区,不受本标准限制。
5.4产品放射性比活度超过本标准的规定时,应停止该产品生产和销售。
5.5对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提交国家仲裁机构进行复验。
5.6新建生产掺渣建筑材料产品的企业,建厂前必须对厂址、原料进行放射性环境评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测试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钦元、贾明英、张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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