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63 所属数据库: 水泥制品标准
| 标准名称 |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其脊瓦 | ||||
| 标准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 ||||
| 标准名称(英) | Glass fibre reinforced magnesium oxychloride cement corrugated sheet and ridge tile | ||||
| 标准号 | JC747 | ||||
| 附图 |
图1;
图2;
图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其脊瓦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保管、包装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由菱苦土和氯化镁溶液制成氯氧镁水泥,加入玻璃纤维增强制成的玻璃纤
维氯氧镁水泥中、小波瓦及其脊瓦。
本标准规定的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其脊瓦可作为一般厂房、仓库、礼堂和工棚等
建筑设施的覆盖材料,不宜用于高温、长期有水汽与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 7019 石棉水泥制品 吸水率、容重及孔隙率测定方法
GB 8040 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折性试验方法
GB 8041 石棉水泥波瓦、平板不透水性试验方法
GB 8042 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冻性试验方法
GB 9772 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
GBJ 207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分类
玻璃纤维氧镁水泥瓦根据其外形尺寸分为中波瓦、小波瓦及脊瓦三种。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中、小波瓦及脊瓦的外形分别见图1、图2和图3,规格公差尺寸分别
见表1和表2。
表1 mm
规格尺寸及允许公差
名称 参考重量
长 宽 厚 波距 波高 波数 边距 边距 kg
L B D P H n c1 c2
个
+10
中波瓦 1800±10 745±10 60-05 131±3 ≥33 57 45±5 45±5 165
+10
小波瓦 1800±10 720±10 55-05 635±3≥16 115 58±3 27±3 145
表1 mm
规格尺寸及允许公差
名称 参考重量
长 度 宽 度 厚 度 角 度
搭接长L1 瓦体长L B D W
度 kg
中波脊瓦 230×2±10 +10 40
70±10 780±10 50-05 125±5
小波脊瓦 180×2±10 30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质量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瓦的外观应板面平整,四边方正,瓦波圆滑,边缘整齐,厚薄均匀
,无裂缝、无返卤、无凹坑、无贯穿性针状孔和肉眼可见裂纹等。其外观缺陷允许范围见表
3。
表3 mm
外观缺陷
中波瓦 小波瓦 脊 瓦
掉角 沿瓦边长不得超过100, 沿瓦边长不得超过100,宽 沿边长不得超过20,
厚度方向不得超过45 度方向不得超过30 宽度方向不得超过20
一张瓦的掉角不得多于1个
掉边 宽不得超过15 宽不得超过15 不允许
42 物理力学性能
421 中、小波瓦物理力学性能指标见表4。
表4
名 称 中波瓦 小波瓦
物理力学性能
横向抗折不小于,N 3100 2400
纵向抗折不小于,N 320 300
吸水率不大于,% 15 14
抗冻性,25次 试验后试体不得有剥落、开裂、起层等破环现象
不透水性 试验后瓦背面不得有水滴
422 脊瓦的物理力学性能
破坏荷重≥600N;抗冻试验后不得有开裂、剥落起层等破坏现象。
5 检验方法
51 瓦的规格及公差尺寸
511 中、小波瓦的长、宽用精度为1mm的尺测量,中波瓦测第2,5波顶,小波瓦测第3,
9波顶,两次测量长度的平均值为长度;在瓦的两端100mm的卡尺测量,测点在距瓦端部至少
10mm处。中波测第2,5波顶,小波测第3,9波顶,两次测得厚度的平均值为厚度。
513 脊瓦的长、宽用精度为1mm的尺测量。长度为脊瓦正面测量的瓦体长与搭接长之和
;在脊瓦正面两端30mm内两次测量的宽度平均值为宽度。
514 脊瓦的厚度用精度为01mm的卡尺测量。在距端部至少10mm处测量,取两次测量结
果平均值为厚度。
515 脊瓦的角度用量角器测量。
516 中、小波瓦及脊瓦的重量用精度为02kg的磅秤称量,称量值为瓦重。
517 瓦的波高、波距、边距、掉角、掉边均按照GB 9772附录A所规定的方法进行。
518 瓦的外观质量,用肉眼观察瓦的表面情况并记录。
52 瓦的物理力学性能
521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脊瓦及脊瓦抗折力试验,按照GB 8040的规定进行。
522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吸水率测定,按照GB 7019的规定进行。
523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及脊瓦抗冻性试验,按照GB 8042的规定进行。
524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不透水性试验,按照GB 8041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611 交收检验
a正常生产检验:波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抗折力、吸水率;脊瓦的外观质量、破坏
荷重。
b出厂检验:波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抗折力、吸水率;脊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
及破坏荷重。
612 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全部项目和波瓦的不透水性,抗冻性。
62 检验分类
621 正常生产检验:每班生产为一批量。逐张进行外观质量检查。经养护28d以上的瓦
在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抽1张作抗折力、吸水率;脊瓦做破坏荷 重。若有1项性能不符合
技术要求,允许再取双倍数量作不合格项目的试验。若仍有1张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
合格品。
622 出厂检验
6221 出厂检验每批瓦必须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其批量按表5规定,若不足一批而超过
1/3时,按一批考核。
表5
名称 中波瓦 小波瓦 脊瓦
批量(张) 1000 1000 300
6222 每批出厂产品中抽1%进行外观质量与规格尺寸检验,若有1/5不符合技术要求时
,再取双倍数量复验,若仍有1/5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予验收,生产厂需进行逐张检验合
格后才能再次发货。
6223 在6222检查合格,龄期不低于28d的瓦中抽1张作抗折力、吸水率、抗冻
性试验;脊瓦作破坏荷重试验,若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时,需再取2张补充作不合格项目
的试验,若仍有1张不符合技术要求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224 中、小波瓦的不透水性和脊瓦的抗冻性,根据气候条件、工程性质、需方的要
求进行商定。
6225 若用户不要求出厂检验时,生产厂可将该批产品正常生产的检验结果,随同发
货单一起寄给用户。
6226 复验费用。用户可提出复验,合格则复验费用由用户支付,不合格则复验费用
由厂方支付。
63 型式检验
6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材料和生产工艺重大改变;
b试制出新型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成批常年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
632 瓦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按6221和6222的方法在现场检验。
633 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龄期不低于28d的瓦中,随机抽取1组5张(3张作抗折力、抗
冻性、吸水率,1张作抗渗性,1张备用)进行检验,抗折力、抗冻性、吸水率、抗渗性均符
合标准要求后,即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重新取样检验,若仍有指标不
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
71 在每张瓦反面第3个波上,须用不退色的标志,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生
产日期班别等。
72 出厂合格证主要包括:
a合格证编号;
b生产厂厂名、厂址;
c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与生产日期;
d产品性能检验结果,产品检测标准编号;
e生产厂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名。
8 保管、包装和运输
81 保管。存放场地必须坚实平坦、干燥不潮湿,不同品种,应花弧或“井”字分堆垛存
放,垛高不应超过18m,脊瓦可侧立,平垛堆放。
82 包装。产品根据需要可散装或包装。包装可采用捆扎包装,注意防止损坏;散装时要
保证瓦垛底部平坦稳固。
83 运输。运输中底部应保持平坦,减少震动,避免碰撞和冲击。装卸时不得抛掷,不得
用钢丝绳直接吊装。
84 产品出厂须有保管、使用简易说明书。
附 录 A
原材料质量要求
(补充件)
A 1 菱苦土要求
A 11 菱苦土化学成分和细度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 A1
化学成分,% 细度,%
测定项目 氧化镁 氯化钙 烧失量 125μm(120目)筛余量
指标 ≥75 <3 <10 <10
A 12 按生产条件配制料浆,用水泥安定性试验方法GB 1346第18条方法成型和空气养护,
脱模后23±2℃养护3d,要求体积安定性合格。
A 13 按生产条件配制料浆。用水泥凝结时间测定方法GB 1346测定,要求在23±2℃时测
定,初凝大于1h,终凝小于7h。
A 14 菱苦土应采用防潮密封包装,置于干燥处存放。
A 2 水氯镁石技术要求
水氯镁石技术要求应符合表A2的规定。
表 A2
项 目 六水氯化镁 氧化钙 氯化钠+氯化钾
指标,% ≥94 <1 <2
A 3 增强材料
应使用保存好、无磨损的集束中碱玻璃纤维,每张瓦纤维用量应不低于氯氧镁水泥总量
的6%。
附 录 B
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项
(参考件)
B 1 施工要求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屋面基层应平整,檩条可选用符合要求的木檩条。使用各种檩
条都应保持平整,钢筋混凝土檩条表面应找平。基层必须牢固,不得松动。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的铺设方法、搭接长度、固定方法等应符合GBJ 207第7章波形
石棉水泥瓦屋面的要求。
B 2 维修及施工注意事项
B 21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屋面应定时检修,使用中发现断裂、起层等现象,轻者修
补,严重要拆换。
B 22 玻璃纤维氯氧镁水泥波瓦屋面施工或维修时,都必须架设临时走道板,不许直接在
瓦面上行走,在作短距离跨越时,脚应踏在檩条上,以防发生意外,下雨或降雪后瓦面潮湿
时,不得上房维修。
B 23 除以上各条外,施工及维修均应参照石棉水泥瓦施工要求的具体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颖、孙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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