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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号 JC477-92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标准发布日期 1992-07-06发布
标准实施日期 1993-02-01实施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喷射混凝土用粉末状速凝剂(以下简称速凝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混凝土采用喷射法施工时掺加的无机盐系速凝剂。 

 

2 引用标准 

 

    GB 178 水泥强度试验用标准砂 

    GB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筛析法)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 8077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速凝剂,掺速凝剂拌合物及其硬化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验项目     净浆凝结时间               28d 

                   min,不迟于  1d         抗压       细度   

                              抗压强度     强度比     (筛余)        含水率,%    

产品等级       初凝    终凝     MPa          不小于    不大于          小于 

                               不小于 

一等品          3      10       8            75        15               2 

合格品          5      10       7            70        15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28d抗压强度比为掺速凝剂与不掺者的抗压强度比。 

 

4 试验方法 

 

41 材料 

411 水泥:符合GB 8076中311的规定。 

412 砂:符合GB 178的规定。 

413 水:饮用水。 

414 速凝剂。 

42 凝结时间 

421 仪器 

       a. 称量2000g,分度值2g的架盘天平; 

       b. 水泥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一套; 

       c. 直径400mm,高100mm的拌合锅,直径100mm的拌合铲; 

       d. 秒表; 

       e. 温度计; 

       f. 200mL量筒。 

422 试验步骤 

       在室温和材料温度20±3℃的条件下,称取基准水泥400g,放入拌合锅内。速凝剂按  

下限掺量加入水泥职,干拌均匀(颜色一致)后,加入160mL水,迅速搅拌25~30s,立即装入  

圆模,人工振动数次,削去多余的水泥浆,并用洁净的刀修平表面。 

      将装满水泥浆的试模放在水泥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下,使针尖与水泥浆表  

面接触。 

      迅速放松水泥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杆上的固定螺丝,针即自由插入水泥浆  

中,观察指读数,每隔10s测定一次,直至终凝为止。 

      由加水时起,至试针沉入净浆中距底板05~10mm时所需时间为初凝时间,至沉入  

净浆中不超过10mm时所需时间为终凝时间。 

     每一试样,应进行两次试验。 

423 结果评定 

     试验结果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如两次试验结果的差值大于30s时,本次  

试验无效,应重新擀行试验。 

43 细度 

    按照GB 1345中的干筛法进行。 

44 含水率 

441 仪器 

     a. 分析天平:称量200g分度值01mg; 

     b. 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0~200℃; 

     c. 带盖称量瓶:25mm×65mm; 

     d. 干燥器:内盛变色硅胶。 

442 试验步骤 

4421 将洁净带盖的称量瓶放入烘箱内,于105~110℃烘30min。取出置于干燥器内,  

冷却30min后称量,重复上述步骤至恒量,称其质量m0。 

4422 称取速凝剂试样10±02g,装入已烘至恒量的称量瓶内,盖上盖,称出试样及  

称量瓶总质量m1。 

4423 将盛有试样的称量瓶放入烘箱内,开启瓶盖升温至105~110℃,恒温2h,取出  

盖上盖。置于干燥器内,冷却30min后称量,重复上述步骤至恒量,称其质量m2。 

443 结果计算与评定 

      含水率按式(1)计算: 

                               m1-m2 

                            W=--------×100…………………………………………(1) 

                               m1-m0 

式中:W——含水率,%; 

     m0——称量瓶质量,g; 

     m1——称量瓶加干燥前试样质量,g; 

     m2——称量瓶加干燥加试样质量,g。 

      含水率试验结果以三个试样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01%。 

45 强度 

451 仪器设备 

      a. 300kN压力试验机; 

      b. 胶砂振动台; 

      c. 称量5kg,分度值5g的台秤; 

      d. 40mm×40mm×160mm试模; 

      e. 称量500g,分度值05g的架盘天平。 

452 配合比 

     水泥与砂的质量比为1:15,水压比为05。 

453 试验步骤 

     在室温为20±3℃的条件下,称取基准水泥1600g,标准砂2400g,速凝剂按生产厂推荐  

的下限掺量加入,干拌均匀。加入800g水;迅速搅拌40~50s,然后装入40mm×40mm×160mm  

的试模中,立即在胶砂振动台上振动30s刮去多余部分,抹平。每次成型二组,每级三块。 

     同时成型掺速凝剂的试块二组,不掺者一组,在温度为20±3℃的室内放置24±1h,脱  

模后立即测掺速凝试块的1d强度。其余试块置于温度为20±3℃,湿度90%以上的标准养护室  

养护,测其28d强度,并求出强度比。 

454 结果计算与评定 

4541 抗压强度按式(2)计算: 

                              P 

                          R=----………………………………………………………(2) 

                              S 

式中:R——抗压强度,MPa; 

      P——试体受压破坏荷载,kN; 

      S——试体受压面积,mm[2]。 

4542 抗压强度比按式(3)计算: 

                             RB 

                          N=----×100…………………………………………………(2) 

                             RA  

式中:N——抗压强度比,%; 

     RA——不掺速凝剂砂浆抗压强度,MPa; 

     RB——掺速凝剂砂浆抗压强度,MPa。 

4543 结果处理 

     每个龄期由三块试块组成,抗压强度可分别得出六个强度值,其中与平均值相差±10%  

的数值应当剔除,将剩下的数值平均,其中剩余的数值少于三个时,试验必须重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项目 

51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凝结时间、细度、含水率、1d抗压强度和28d抗压强度比。 

52 出厂检验 

521 批量 

   每20t为一批,不足20t也可作为一批。 

522 抽样 

     每一批应于16个不同点取样,每个点取样250g,共取4000g。将试样充分混合均匀,分  

为两等份,其中一份用作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规定的检验机  

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523 判定 

      所有项目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某一等级要求,则判为相应等级。 

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当原材料、工艺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一个月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的抽样和判定同522和523。 

 

6 包装、运输、贮存 

 

61 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出  

厂日期、产品质量等级、推荐掺量和有效期。 

62 速凝剂应采用有塑料袋衬里的编织袋包装,每袋重25±05kg。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进  

行包装。所有包装的容器上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产品名称、型号、净重、生产厂家、生产  

日期和出厂编号。 

63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破损,运输时避免雨雪淋袋。 

64 速凝剂在包装无破损的条件下,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距地面100mm以上。贮存期  

从产品包装之日起,贮存有效期为五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房建材料与混凝土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长沙矿山研究院、铁道部洛阳隧道工程局施工处、上海建筑科学研究所、鸡西水泥速凝剂厂  

、山东省寿光县速凝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瑞峰、田培、陈文豹。 

      本标准委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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