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83 所属数据库: 水泥标准
| 标准名称 | 高铝水泥-65 |
| 标准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部标准 |
| 标准号 | JC 236-81 |
| 标准发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
| 标准实施日期 | 1981年3月1日实施 |
本标准适用于回转窑生产的高铝水泥-65。
一、定义与标号
1.定义
凡以铝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熟料,磨细制成氧化铝含量约为65%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高
铝水泥-65。
2.标号
分为525、625两个标号。
二、品质指标
3.细度
0.080毫米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
4.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1小时,终凝不得迟于18小时。
5.强度
按本标准规定的强度检验方法检验,各龄期强度均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
│ 抗压强度,公斤/厘米[2] │ 抗折强度,公斤/厘米[2]
标 号 ├────┬─────┬────┼────┬─────┬─────
│ 1天 │ 3天 │ 28天 │ 1天 │ 3天 │ 28天
─────┼────┼─────┼────┼────┼─────┼─────
525 │ 120 │ 230 │ 525 │ 15 │ 30 │ 55
─────┼────┼─────┼────┼────┼─────┼─────
625 │ 150 │ 270 │ 625 │ 20 │ 35 │ 65
─────┴────┴─────┴────┴────┴─────┴─────
6.耐火度
净水泥试锥耐火度
标号525,不得低于1610℃,
标号625,不得低于1580℃。
三、 试验方法
7.细度
按GB 1345-77《水泥细度检验方法》进行。
8.凝结时间
按GB 1346-77《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进行。
9.强度
按GB 177-77《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进行。但须做如下的修改与补充:
(1)高铝水泥-65进行胶砂强茺检验时的用水量按0.4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达到110 ̄130
毫米来确定。
当按水灰比0.40所制得的胶砂流动度在110 ̄130毫米范围时,成型用胶砂的拌和用水量即
可由0.40水灰比换算得到(216毫升)。
如流动度小于110毫米,或超过130毫米时,则需相应地增加或减少水量,另行配制胶砂,
重作流动度试验,直到流动度达到下列范围内时为止。
小于110毫米的,增加水量使流动度达到110 ̄119毫米;
大于130毫米的,减少水量使流动度达到121 ̄130毫米。
这二种情况下,成型用胶砂的拌和水量按符合流动度要求时的水灰比换算得到。
胶砂流动度按GB 2419-81《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进行。
(2)1天龄期的强度试验,从成型时起24±1小时内进行。
(3)胶砂试体在水中养护时不得与其他品种水泥试体放在一个池子中。
10.耐火度
按YB368-75《耐火度检验方法》进行。
四、 验 收 规 则
1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标号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个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一个编号不得超过50
吨。日产量小于50吨时,应以不超过日产量为一个编号。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数至少15公斤。
12.试验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
方法进行检验;另一份密封保管3个月,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
仲裁。
注:水泥在编号取样后,超过15天出厂时,须重新取样,并以此样为准。
13.出厂水泥
对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品质须符合本标准第二章各项规定。
14.检验报告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6天内,寄发水泥品质检验报告。其内容包括本标准第二章
除28天强度之外的各项检验结果。并应附有该水泥的品质指标和出厂取样日期。28天强度
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检验报告中还应附有该批水泥的氧化铝、氧化硅、
氧化铁、氧化钙的测定结果。
五、 包 装 与 标 志
15.包装
水泥袋装时应采用防潮纸袋(四层普通包装纸袋纸,一层防潮纸),每袋净重50±1公斤。
如水泥生产单位与购货单位双方同意,可以改变包装方法。
注:水泥包装纸袋应符合JG 59-63《水泥包装用纸袋》标准规定。
16.包装标志
纸袋上须清楚标明工厂名称、水泥的名称、标号、重量和包装年、月、日及编号。
用其他方法包装时也须标有相同内容的标志,或附有相同内容的卡片。
六、 运输、保管与用途
17.运输与保管
高铝水泥-65在运输和保管时,应防止受潮,须与其他品种水泥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18.主要用途
配制不定形耐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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