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33   所属数据库: 水泥标准

标准名称 砌筑水泥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 Masonry cement
国际代码 UDC666.942.2
标准号 GB3183-82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1982-09-14发布
标准实施日期 1983-05-01试行
标准正文
1  定义、适用范围 

1.1定义 

    凡由活性混合材料或具有水硬性的工业废料为主要原料,加入少量硅酸盐水泥熟料和 

石膏,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砌筑水泥。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砌筑砂浆和内墙抹面砂浆;不得用于钢筋混凝土;作其他用 

途时,必须通过试验。 

 

2  标号 

  分为125、175、225三个标号。 

 

3  原料 

3.1活性混合材料和具有水硬性的工业废料: 

    采用矿渣、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粉煤灰时,必须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  203-78《用于 

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2847-81《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GB1596-79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活性混合材料或具有水硬性的工业废料时,必须经过试验,呈报省、市、 

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批准。 

3.2硅酸盐水泥熟料: 

    可采用回转窑或立窑熟料,熟料中氧化镁含量不得超过6.0%。 

3.3石膏: 

    必须符合部标准JC16-82《石膏》的规定。 

    采用工业副产石膏,必须经过试验,并呈报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批准。 

3.4磨制水泥时,允许加人不损害水泥性能的助磨剂,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重量1%。掺 

其他附加剂,必须经过试验,并呈报省、市、自治区建村主管部门批准。 

 

4  技术要求 

4.1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4.0%。 

4.2细度 

    0.080毫米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 

4.3凝结 

    初凝不得早于45分钟,终凝不得迟于12小时。 

4.4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4.5强度 

各令期强度均不得低于下表数值: 

 ──────┬───────────────┬─────────────── 

             │    抗压强度kgf/cm[2](MPa)    │    抗折强度kgf/cm[2](MPa) 

    水泥标号 ├───────┬───────┼───────┬─────── 

             │     7天      │     28天     │     7天      │     28天 

 ──────┼───────┼───────┼───────┼─────── 

      125    │   56(5.5)    │   125(12.2)  │   12(1.2)    │   25(2.4) 

 ──────┼───────┼───────┼───────┼─────── 

      175    │   78(7.6)    │   175(17.2)  │   16(1.6)    │   35(3.4) 

 ──────┼───────┼───────┼───────┼─────── 

      225    │  100(9.8)    │   225(22.0)  │   20(2.0)    │   45(4.4) 

 ──────┴───────┴───────┴───────┴─────── 

 

5  试验方法 

5.1氧化镁和三氧化硫 

    按GB176-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5.2细度 

    按GB1345-77《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进行。 

5.3凝结时间、安定性 

    按GB1346-77《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进行,但作以下 

补充规定: 

    安定性试饼湿气养护24小时后,若强度较低,可适当延长湿气养护时间,但总湿气养 

护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作好记录。 

5.4强度 

    按GB177-77《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进行,但作以下补充规定: 

    a.水灰比按GB2419-81《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确定,流动度要求范围为125± 

5毫米。 

    b.当水泥强度较低、试体成型后24小时尚不易脱模时,允许延长湿气养护时间,但 

总湿气养护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作好记录。 

 

6  检验规则 

6.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编号数量按不超 

过200吨和不超过3天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0公斤。?

6.2试验及留样 

    每人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二等分,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 

的方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管3个月,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 

或仲裁。 

6.3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品质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章各项指标才允许出厂。 

6.4试验报告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28天强 

度以外的本标准第4章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试验报告内应写明所用混合材料种类及掺加量。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包装 

    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标准纸袋包装每袋净重40±1公斤,纸袋应符合JG59-63《水泥 

包装用纸袋》的规定。 

7.2包装标志 

    纸袋上须清楚标明:工厂名称,水泥品种、标号、重量,包装年、月、日和编号。 

    散装时须提交与包装纸袋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7.3运输、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 

混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希弼、黄文端、张功睿。 

    本标准委托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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