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27   所属数据库: 水泥标准

标准名称 低热微膨胀水泥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 Low heat expansive cement
国际代码 UDC 666.946.2
标准号 GB 2938-82
标准正文
1  定义、用途 

1.1定义 

    凡以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组分,加入适量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石膏,磨细制成的具有低 

水化热和微膨胀性能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低热微膨胀水泥。 

1.2用途。 

    主要适用于要求较低水化热和要求补偿收缩的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也适用于要求 

抗渗和抗硫酸盐侵蚀的工程。 

 

2  标号 

    分为325、425两个标号。 

3  原料 

3.1粒化高炉矿渣 

    必须符合GB  203-78《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的规定。 

3.2硅酸盐水泥熟料。 

    熟料中游离氧化钙的含量不得超过3.0%,氧化镁含量不得超过5.0%。 

3.3原料 

    可采用天然硬石膏,600-800℃锻烧的无水石膏、天然二水石膏。硬石膏和锻烧石膏 

中无水硫酸钙含量应大于85%;天然二水石膏必须符合JC16-82《石膏》中第3、4、5级 

石膏的要求。 

    注:磨制水泥时,允许加入适量的附加剂。 

4  产品技术要求 

4.1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应为4~6%。 

4.2比表面积 

    水泥比表面积不得小于3000厘米[2]/克。 

4.3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分钟;终凝一般不得迟于12小时,也可由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商定。?

4.4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4.5强度 

    各令期强度均不得低于表1数值: 

                            表1   强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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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  度  指  标      │        抗  折  强  度 

               │                            │ 

    水泥标号   │       kgf/cm[2](MPa)    │        kgf/cm[2](MPa) 

               ├───────┬──────┼───────┬─────── 

               │     7天      │    28天    │    7天       │   28天 

 ───────┼───────┼──────┼───────┼─────── 

       325     │  180(17.6)   │  325(31.9) │   45(4.4)    │   70(6.9) 

 ───────┼───────┼──────┼───────┼─────── 

       425     │  270(26.5)   │  425(41.7) │   65(6.4)    │    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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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水化热 

    各龄期水化热均不得超过表2数值: 

                             表2  水化热指标 

 ━━━━━━━━━┯━━━━━━━━━━━━━━━━━━━━━━━━━━━━ 

                   │                   水    化    热 

      水泥标号     │                   cal/g(kj/kg) 

                   ├─────────────┬────────────── 

                   │          3天             │            7天 

 ─────────┼─────────────┼────────────── 

        325        │        37(154.9)         │          42(175.8) 

 ─────────┼─────────────┼────────────── 

        425        │        42(175.8)         │          47(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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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在特殊情况下,水化热指标允许由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商定。 

4.7线膨胀 

    水泥净浆试体水中养护时各龄期线膨胀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天不得小于0.05%; 

                                  7天不得小于0.10%; 

                                  28天不得大于0.50%。 

5试验方法 

5.1三氧化硫 

    按GB  176-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进行。当采用天然硬石膏并用静态离子交换法 

测定水泥中三氧化硫时,作以下补充规定: 

    a.准确称取试样0.2克; 

    b.第一次离子交换时,称取树脂5克,加热搅拌10分钟; 

    c.第二次离子交换时,护液加热至沸,加树脂3克,搅拌6~8分钟。 

5.2比表面积 

    按GB  207-63《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进行。 

5.3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  1346-77《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进行。终凝时 

间超过12小时时,安定性试饼湿气养护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从加水时间开始计算,不得 

超过48小时。 

5.4强度 

    按GB177-77《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进行,其中成型水灰比按GB2419-81《水泥胶 

砂流动度测定方法》确定,流动度要求范围为125±10毫米。当终凝时间超过12小时时, 

脱模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从加水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48小时。 

5.5水化热 

    按GB  2022-80《水泥水化热试验方法(直接法)》进行。 

5.6线膨胀率 

    按JC313-82《膨胀水泥膨胀率检验方法》进行。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a.试体经24小时湿气养护,脱模测初长,然后在水中养护至1天、7天、28天测长; 

    b.终凝时间超过12小时,试体经48小时湿气养护后,脱模测初长。 

6检验规则 

6.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编号数量按水泥厂年产量 

规定: 

    10万吨以上,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 

    10万吨以下,不超过200吨和不超过3天产量为一编号。 

6.2试验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二等份。一份由水泥厂技本标准第5章规定 

的方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管3个月,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 

验和仲裁。 

6.3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水化热、线膨胀率。其余品质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章各项 

指标的才允许出厂。 

6.4试验报告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 

强度和28天线膨胀以外的本标准第4章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和28天线膨胀率数 

值,应在水泥发出日32天内补报。 

7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纸袋包装每袋净重50±1公斤。包装纸袋应符合JG59-63《水 

泥包装用纸袋》标准。 

7.2标志 

    包装纸袋上须清楚标明:工厂名称,水泥品种、标号,包装年、月、日和编号。掺有 

附加剂时,必须标明。 

    散装时须提交与包装纸袋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7.3运输、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不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运, 

不得混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由建筑 

材料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希弼、黄文端。 

    本标准委托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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