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24   所属数据库: 水泥标准

标准名称 自应力硅酸盐水泥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号 JC/T218-1995
代替标准号 代替JC218-79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
标准发布日期 1995-12-06批准
标准实施日期 1996-10-01实施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应力硅酸盐水泥的定义、组分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作制造承接式自应力钢筋混凝土输水管、喷灌用自应力钢丝网水泥管的自 

     应力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 201   高铝水泥 

     GB 205   高铝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 1346  水泥标准笛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 9774  水泥包装用袋 

     GB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JC/T 453 自应力水泥物理检验方法 

3    术语、代号 

3.1  自应力硅酸盐水泥 

     以适当比例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高铝水泥和天然二水石膏磨制而成的膨胀 

     性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3.2  自由膨胀率 

     水泥在无限制状态下,水化硬化过程中的体积膨胀。 

3.3  限制膨胀率 

     水泥在限制状态下,水化硬化过程中的体积膨胀。 

3.4  自应力值 

     水泥水化硬化后体积膨胀能使砂浆或混凝土在限制条件下产生可资应用的化学预应力。 

     本标准规定的自应力值是通过测定水泥砂浆的限制膨胀率计算得到的。 

3.5  膨胀稳定期 

     当自由膨胀试体连续三个龄期中,一龄期的膨胀率与前一龄期的膨胀率相差均在0.05个 

     百分点以内时,则该龄期称为试体的“稳定期”,以天为计算单位。临近膨胀稳定期时, 

     每隔2天测定一次。 

3.6  自应力值能级 

     自应力硅酸盐水泥根据28天自应力值的大小分为四个能极,代号为S1、S2、S3、S4。 

4    原材料 

4.1  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不低于425号,其质量应符合GB175的规定。 

4.2  高铝水泥不低于425号,其质量应符合GB201的规定。 

4.3  天然二水石膏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石膏和硬石膏》(待批)中规定的G类和A 

    类,品位等级为三级以上的石膏。三氧化硫含量应不低于37%。 

5    技术要求 

5.1  水泥比表面积大于340m2/kg。 

5.2  凝结时间:初凝不得早于30min,终凝不得迟于390min。 

5.3  28天自由膨胀率不得大于3%。 

5.4  每一级极自应力的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 

     能   级  │     S1       │    S2        │    S3      │   S4 

───────┼───────┼───────┼──────┼───── 

 自应力值,MPa │1.0≤S1〈2.0  │2.00≤S2〈3.0 │3.0≤S2〈4.0│4.0≤S4〈5 

───────┴───────┴───────┴──────┴───── 

5.5  膨胀稳定期不得迟于28天。 

5.6  抗压强度 

     脱模强度为12±3MPa,28天强度不得低于10MPa。 

6    试验方法 

6.1  水泥比表面积 

     比表面积按GB8074进行检验,但水泥试样不用烘干处理。 

6.2  凝结时间 

     凝结时间按GB1346规定进行。但初凝开始测定时间不迟于标准规定的初凝时间前10mi。 

6.3  自由膨胀率、自应力值、抗压强度 

     自由膨胀率、自应力值、抗压强度按JC/T453规定进行。但蒸汽养护升温时间为30min, 

     蒸汽养护温度为85±5℃。 

6.4  化学分析 

     自应力硅酸盐的化学成分按GB205规定进行,但SO3含量测定以重量法为准,生产控制 

     时可采用容量法,并定期与重量法核对。 

     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成分按GB176规定进行。 

7    验收规则 

7.1  编号及取样 

     以20t为一编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若不足20t,每一生产班应取样检验,并且每 

     个水泥配比都应取样检验。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侠取等 

     量样品,总数不少于5kg。 

7.2  检验及留样 

     由每一取样单位中取得的水泥试样应充分拌匀,分为两等份。一份按本标准第6章规定 

     的方法进行检验;另一份密封保管3个月,以备必要时复验。 

7.3  出厂水泥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技术要求。 

7.4  废品与不合格品 

7.4.1  废品 

       凡初凝时间、自由膨胀率、膨胀稳定期、自应力值小于1MPa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 

       规定时,均为废品。 

7.4.2  不合格品 

       凡比表面积、终凝时间、抗压强度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不合格 

       品。 

7.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 

     8天内寄发除28天试验结果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结果应在水泥了出日起32天内补 

     报。 

7.6  仲裁检验 

     水泥出厂后3个月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需仲裁检验时,用水泥厂同一 

     编号水泥的封存样进行。仲裁检验由国家指定的省级以上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8    包装与标志 

8.1  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小于标志重量的98%,随机抽 

     取20袋,总重量不得少于1000kg。 

     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8.2  包装标志 

     水泥袋上须清楚标明:工厂名称、品种名称、代号、自应力值能级、包装年月日和编号。 

     包装袋两侧要印有水泥名称和自应力值能级。 

     散装时须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     运输与保管 

    水泥在运输与保管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能级的自应力水泥应分别贮存, 

    不得混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万春、赵顺增。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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