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12 所属数据库: 耐火材料
| 标准名称 | 膨胀珍珠岩 | ||||
| 标准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 ||||
| 标准号 | JC209-92 | ||||
| 代替标准号 | 代替JC209-77 | ||||
| 标准发布单位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
| 标准发布日期 | 1992-05-26批准 | ||||
| 标准实施日期 | 1993-01-01实施 | ||||
| 附图 |
图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膨胀珍珠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温度在73 ̄1073K(-200 ̄800℃)范围内作为绝热材料及用于制作绝热、
吸音、防火等制品,配制建筑砂浆和轻质混凝土的膨胀珍珠岩。其他用途的膨胀珍珠岩也
应参照采用。
2 引用标准
GB 4132 绝热材料名词术语
GB 10294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
GB 10295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热流计法
GB 11833 绝热材料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 圆球法
3 名词术语
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同GB 4132。
4 产品分类及等级
4.1 分类
产品按堆积密度分为70.100.150.200.250号五个标号。
注:如需其他标号产品由供需双方确定。
4.2 等级
各标号产品按物理性能分成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
4.3 产品标记
4.3.1 标记方法: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标号、体积、标准号。
4.3.2 标记示例:每袋体积为0.1m3、标号为100的膨胀珍珠岩。
膨胀珍珠岩100-0.1JC209
5 技术要求
5.1 膨胀珍珠岩的堆积密度、质量含水率、粒度和导热系数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JC 209-92
───┬────┬─────┬────────────────┬────────────
│堆积密度│质量含水率│ 粒 度 │ 导热系数
├────┼─────┼────────────────┼────────────
│ kg/m3 │ % │ % │ W/(m·K)
│ │ │ │ (kcal/m·h·℃)
├────┼─────┼────┬───────────┼───────────
标号 │ │ │5mm筛孔 │ 0.15mm筛孔 │ 平均温度298±5K
│ │ │筛余量 │ 通过量 │ 温度梯度5 ̄10K/cm
│ 最大值 │ 最大值 ├────┼───────────┼───────────
│ │ │ 最大值 │ 最大值 │ 最大值
│ │ │ ├───┬───┬───┼────┬────┬─────
│ │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70号│ 70 │ │ │ │ │ │ 0.047 │ 0.049 │ 0.051
│ │ │ │ │ │ │(0.040) │(0.042) │ (0.044)
───┼────┤ │ │ │ │ ├────┼────┼─────
100号│ 100 │ │ │ │ │ │ 0.052 │ 0.054 │ 0.056
│ │ │ │ │ │ │ (0.045)│(0.046) │ (0.048)
───┼────┤ │ │ │ │ ├────┼────┼─────
150号│ 150 │ 2 │ 2 │ 2 │ 4 │ 6 │ 0.058 │ 0.060 │ 0.062
│ │ │ │ │ │ │ (0.050)│(0.052) │ (0.053)
───┼────┤ │ │ │ │ ├────┼────┼─────
200号│ 200 │ │ │ │ │ │ 0.064 │ 0.066 │ 0.068
│ │ │ │ │ │ │ (0.055)│(0.057) │ (0.058)
───┼────┤ │ │ │ │ ├────┼────┼─────
250号│ 250 │ │ │ │ │ │ 0.070 │ 0.072 │ 0.074
│ │ │ │ │ │ │ (0.060)│(0.062) │ (0.064)
───┴────┴─────┴────┴───┴───┴───┴────┴────┴─────
5.2 产品的堆积密度均匀性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
等级 │ 堆积密度均匀性
─────┼──────────────────────────────
一等品 │ 5袋试样中最大堆积密度或最小堆积密度与5袋试样堆积密度
│ 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5袋试样平均值的10%。
─────┼──────────────────────────────
二等品 │ 5袋试样中最大堆积密度或最小堆积密度与5袋试样堆积密度
│ 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不超过5袋试样平均值的15%。
─────┼──────────────────────────────
合格品 │ 5袋试样堆积密度的平均值符合表1规定
─────┴──────────────────────────────
6 试验方法
6.1 堆积密度和堆积密度均匀性试验方法
6.1.1 设备
a. 烘箱和干燥器。
b. 天平:精度为0.01g。
c. 量筒:圆柱形金属筒(尺寸为内径108mm、高100mm)容积为0.001m3,要求内
壁光洁,并具有足够的刚度,量筒应经常进行校核。
d. 漏斗:见下图。
6.1.2 试验步骤
6.1.2.1 将按7.2.2方法取出的试样,在383±5K(110±5℃)下烘干至恒重,随后移至于
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6.1.2.2 将烘干后的试样注入漏斗,启动活动门,将试样注入量筒。
6.1.2.3 用直尺刮平量筒试样表面,刮平时直尺应紧贴量筒上表面边缘。
6.1.2.4 称量量筒及试样质量
6.1.2.5 试验过程中应保证试样呈松散状态,防止任何程度的振动。
6.1.3 结果计算
6.1.3.1 堆积密度按式(1)计算:
m2-m1
ρ=──── ……………………(1)
υ
式中:ρ——试样堆积密度,kg/m3;
m1—— 量筒的质量,kg;
m2—— 量筒和试样的质量,kg;
υ—— 量筒的容积,m3。
6.1.3.2 试验结果取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6.1.3.3 记录五个试样中的堆积密度最大值、最小值和算术平均值,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6.2 质量含水率试验方法
6.2.1 设备
a.烘箱和干燥器。
b.天平:精度为0.001g。
6.2.2 试验步骤
从7.2.2制备的试样中每袋取出约10g试样,混合后称量,在383±5K(110±5℃)下
烘干至恒重,随后移至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直至恒重。
6.2.3 结果计算
6.2.3.1 质量含水率按式(2)计算:
m3-m4
m=─────×100 ……………………………(2)
m4
式中:m——试样质量含水率,%;
m3——试样干燥前质量,g;
m4——试样干燥后质量,g。
6.2.3.2 试验结果取三镒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有效数字。
6.3 粒度试验方法
6.3.1 设备
a.烘箱。
b.天平:精度为0.01g。
c.标准筛:筛孔尺寸为5,2.5,1.2,0.6,0.3,0.15mm筛各一个,
其中2.5,1.2,0.6,0.3mm筛为辅助筛。
d.搪瓷盘或其他容器。
e.毛刷。
6.3.2 试验步骤
6.3.2.1 从7.2.2制备的5袋试样混合,取出约0.001m3试样,在383±5K(110±5℃)温度下
烘干至恒重,称量。
6.3.2.2 将各层筛按顺序安装好,试样放在筛子内,盖紧盖子,采用机械或手工方法进行筛
分。手筛时应使试样在筛网上充分运动(即一手握隹筛子略微倾斜,用另一手以每
分钟150次左右的频率敲击筛壁,每25次转动60度),筛至筛分终点。
6.3.2.3 仲裁时以机械筛分为准。
6.3.2.4 称量5mm筛孔筛余量和0.15mm筛孔的通过量,每次称重前均应使试样静止几分钟。
6.3.3 结果计算
6.3.3.1 5mm筛孔筛余量按式(3)计算:
m6
ω1=───×100 ……………………………(3)
m5
式中:ω1——筛余量,%;
m5——试样质量,g;
m6——筛余物质量,g;
6.3.3.2 0.15mm筛孔通过量按式(4)计算:
m6
ω2=───×100 ……………………………(4)
m5
式中:ω2——通过量,%;
m5——试样质量,g;
m6——通过物质量,g;
6.3.3.3 试验结果取两次试验结果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有效数字。
6.4 导热系统试验方法
6.4.1 从7.2.2制备的5袋试样中任取3袋,每袋中取出约0.004m3的试样。
6.4.2 按GB10294、GB10295或GB11833规定的方法进行。仲裁时按GB10294方法进行。
6.4.3 试验报告中应写明产品推积密度和测试时的装填密度。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1.1 出厂检验项目:堆积密度、堆积密度均匀性、质量含水率和粒度。
7.1.2 型式检验项目:堆积密度、堆积密度均匀性、质量含水率、粒度和导热系数。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有变化时。
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c.经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检验批量和抽样方案
7.2.1 检验批量:以100m3为一个检验批量,不足100m3者亦视为一个检验批量。
7.2.2 抽样方案:从每检验批量货堆上的不同位置随机抽取5包试样,将每包试样按四分
法缩分到0.008m3,放入袋中,分别存放在干燥容器中。
7.3 判定规则
每检验批量产品均应经过检验,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表1规定。若有一项指标不符
合表1规定时,允许二次抽样,对全部指标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质量等级标志。
8.1.2 包装袋上应标有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制造厂名、防水标记?
8.1.3 产品标记、标号、生产日期可用说明书或标签形式提供。
8.2 包装:
8.2.1 产品必须采用编织袋、麻袋包装,包装袋容积为0.1m3。有特殊要求可采用其他包装形
式。
8.2.2 包装袋不允许扎口,必须用针缝。尺可能采用机械缝包。
8.3 运输:运输中应防水、离散漏,严禁踩踏。
8.4 贮存:产品应按标号、等级在室内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干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瞿镇华、黄亦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