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39 所属数据库: 建材机械
| 标准名称 | 水泥散装设备 汽车用水泥散装机 |
| 标准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
| 标准号 | JC/T 608一1995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水泥散装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
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水泥散装机(以下简称散装机)。类似的船用水泥散装机亦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T 1804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 9439灰铸铁件
GB/T 13306标牌
JC 401.2建材机械用用碳钢和低合金钢铸件技术条件
JC 401.3建材机械用铸钢件缺陷处理规定
JC 401.4建材机械用铸件交货技术条件
JC/T 402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 406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JC 532建材机械钢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型式
产品分为移动式(代号为Y)和固定式(代号为G)两种。
3.2型号
型号表示方法规定如下:
ZS Q □ □
│ │ │ │
│ │ │ └─────装车能力(t/h)
│ │ └───────型式代号(G或Y)
│ └──────────汽车代号
└────────────水泥散装机代号
3.3标记示例
装车能力为100t/h的固定式汽车用水泥散装机:
汽车用水泥散装机ZSQG 100 JC/T 608
3.4基本参数
其本参 数见下表:
参数名称 单位 型号
ZSQY100 ZSQY120 ZSQY150
参数值
装车能力 t/h 100 120 150
散装头垂直
升降行程 mm ≥1500
散装头水平
移动行程 mm ≥600
续表
参数名称 单位 型号
ZSQG100 ZSQG120 ZSQG150
参数值
装车能力 t/h 100 120 150 散装头垂直
升降行程 mm ≥1500
散装头水平
移动行程 mm -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安装和使用。凡本标准、图样和技术文件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4.1.2机械加工部位线性尺寸的末注公差按GB/T 1804中的m级。
4.1.3焊接件应符合JC 532的规定,其中焊接接头表面质量不低于Ⅲ级;尺寸允许差不低于C级。
4.1.4铸铁件应符合GB9439的规定。
4.1.5铸钢件应符合JC40l.2-401.4的规定。
4.2使用条件
散装机装车的水泥含水量应不大于1%,温度不高于120℃。
4.3使用性能
4.3.1装车能力等参数应符合3.4条表中的规定。
4.3.2散装机所配料位器应能可靠地控制装车的料面位置,不应有溢料现象。
4.3.3散装头水平移动至极限位置和垂直升降至极限位置时,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4.3.4散装机联动应正确可靠,无异常现象。
4.3.5散装机各部位均不应有泄漏现象。
4.3.6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吸尘管、下料管的寿命不低于6个月。
4.4装配要求
4.4.1所有零件必须检验合格方可装配,外购件必须按有关标准检验,并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方可组装。
4.4.2散装头上下伸缩应灵活自如,锥阀开启应达到全开,关闭应达到严密。
4.5涂漆防锈要求
产品涂漆防锈应符合JC/T402的规定。
4.6外观质量要求
产品外表面不得有明显的凸起凹陷、粗糙不平和其他损伤。
4.7安装要求
4.7.1各接口处应密封,无泄漏现象。
4.7.2钢轨上表面的直线度为1/1500,两轨道应平行,轨道中心线应与散装机中心线重合,其偏差应不大于3mm,两轨道相对标高差应不大于lmm,轨道纵向倾斜度为1/1500,轨道接头处偏差应不大
于0.5mm。
4.8空载试运转要求
4.8.1散装头垂直升降到达极限位置时,安全装置应使散装头立即停止工作。
4.8.2移动式散装机水平移动到达极限位置时应能自动停止。
4.8.3料位器应反应灵敏、动作可靠。
4.9负载试运转要求
负载试运转应达到4.3条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空载试运转
5.1.1试运转条件:整机组装合格。
5.1.2测试方法
a.启动卷扬机,散装头全行程升降不少于5次;
b.移动式散装机全行程水平移动不少于5次;
c.采用模拟方法,测试料位器灵敏度不少于5次。
5.2负载试运转
5.2.1试运转条件:空载试运转合格、系统安装合格。
5.2.2测试方法:装车不少于30次。
5.3装车能力测试定
5.3.1测定条件:负载试运转合格。
5.3.2测定方法
a.启动散装头对准罐口,从开始装料至装料结束记录时间;
b.装车次数不少于3次,分别记录时间和水泥重量。
5.3.3结果计算:将装车的水泥总重量除以装车时间之和,即为散装机的装车能力。
6检验规则
每台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关技术文件方能出厂。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完成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l、4.4、4.5、4.6、4.8、7.l、7.2条。
6.3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3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散装机应在适当而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标志及标牌。标牌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 13306中的有关规定,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型号及标准代号;
b.主要参数;
c.出厂编号和日期;
d.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7.2产品包装和随机文件应符合JC/T406的规定,并适应陆路、水路运输要求。
7.3散装机在安装使用前,制造厂和用户均需要将零部件妥善贮存及保管,严防变形、锈蚀和损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材局建材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无锡建筑材料仪器机械厂负责起草,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杭州光字建筑材料装备有限公司多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顺金、刘继行、程希云、高用、曲光字、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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