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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水泥工业用立轴锤式破碎机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英) Vertical spindle hammer crusher for cement industry
标准号 JC 445-91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用立轴锤式破碎机(以下简称立破机)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 

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锤头回转直径为670-1120mm,用于破碎石灰石、水泥熟料、煤矸石、 

石棉矿石和石膏等物料的各种立破机。类似的立破机,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700 碳紊结构钢 

GB 116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1348 球墨铸铁件 

GB l804 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JC 401.1 建材机械用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 

JC/T 402 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 406 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JB 8  产品标牌 

 

3  型式与基本参数   

3.1  型号表示方法规定如下: 

  ┌─────┐     ┌────┐           ┌──┬──┐ 

  │P  C    L │     │        │ ───    │    │    │ 

  └┬─┬─┬┘     └──┬─┘           └┬─┴─┬┘ 

    │  │  │             │                 │      └─每排可装锤头个数 

    │  │  │             │                 └─────锤头排数 

    │  │  │             └───────────────锤头回转直径(mm) 

    │  │  └──────────────────────立轴式代号 

    │  └────────────────────────锤式代号 

    └──────────────────────────破碎机代号 

 

标记示例: 

锤头回转直径为900mm、3排锤头、每排可装锤头数、为8个的立铀锤式破碎机: 

立轴锤式破碎机PCL900-38JC445   

3.2  基本参数见下表。 

                                        型  号 

  参 数 名 称    单位      PCL670-46   PCL900-38   PCL1120-38 

                                        参  数   

锤头回转直径                 670         900           1120 

最大给料粒度      mm          50          60             70 

排料粒度[1)]                   5           6              7 

生产能力[2)]     t/h        12 ̄15      25 ̄30        40 ̄45 

主轴转速        r/min         720         500            420 

打  排数          排           4 

击                              

锤  每排数量      个           6 

  电机功率        kW           30           55            75 

  设备重量        t            ̄2.5        ̄4.5           ̄6.5 

 

注:1)排料粒度超过规定尺寸的数量,应少于排料总量的10%。   

    2)表中生产能力是破碎中等硬度石灰石的产量。 

4  在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立破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l.2  凡本标准、图样和技术文件末规定的技术要求,按建材行业、机电行业等有关 

通用标准执行。 

4.1.3  图样上末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GB1804规定:机械加工表面按IT13级;金 

属结构件非机械加工表面按ITl16级,铸、锻件的非加工表面按ITI6级制造。 

4.1.4  未注形位公差的配合表面的圆度和圆柱度公差为直径尺寸公差值之半。 

4.1.5  焊接应符合建材机械焊接的有关规定。 

4.l.8  如有特殊要求,用户和制造厂通过协商作补充规定。 

4.2  主要零件要求 

4.2.1  主轴 

4.2.1.l  材料应不低于GB699中45钢的有关规定,并经调质处理,硬度不低于HB217 ̄255。 

4.2.1.2  精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不允许有夹渣、裂纹等影响质量的缺陷。   

4.2.l.3  主轴各配合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段轴径的同轴度公差为8级;   

  b.与轴承配合处的表面粗糙度Ra的最大允许值为1.6μm,与密封件配合处的表面粗糙 

  度Ra的最大允许值为3.2μm; 

  c.与轴承配合处轴径的圆柱度公差为8级。 

4.2.2  筒体 

4.2.2.l  材料应不低于GB700中Q235-B.b的有关规定。 

4.2.2.2  简体内径的圆度公差在Φ1000mm以下为5mm,在Φ1000mm以上(含Φ1000mm) 

为8mm。 

4.2.2.3  上、下止口同轴度公差为9级。 

4.2.2.4  上、下法兰端面的平行度公差为10级。 

4.2.3  上盖底座下轴承座 

4.2.3.1  材料应不低于GB1348中有关QT50-5的有关规定。 

4,2.3.2  铸件不允许有裂纹、气孔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4.2.3.3  与轴承配合处的表面粗糙度Ra的最大允许值为3.2μm。 

4.2.3.4  上盖止口、下轴承座止口与轴承配合处的同轴度公差均为10级。 

4.2.4  锤头衬板隔板 

4.2.4.1  材料应不低于JC401.1中ZGMn13-B的有关规定。 

4.2.4.2  锤头重量差不得大于0.5kg。 

4.2.4.3  衬板装配面不允许有拔模斜度。 

4.2.4.4  衬板、隔板与筒体接触的圆弧面应光洁规整;衬板装配面不允许有拔模斜度。 

4.3  装配要求 

4.3.1  轴承装配后止轴承的轴向间隙为0.15-0.25mm,下轴承的轴向间隙为 

0.10-0.20mm。 

4.3.2  隔板、衬板不允许火焰切割。 

4.3.3  锤头应称重,同一排锤头的重量差值不得大于0.2kg,并将重量差值最小的一 

对成对对称装入同一排中。锤头应转动灵活。 

4.3.4  电动机皮带轮上端面应与主轴皮带轮上端面在同一平面内,其偏移误差不得 

大于两皮带轮中心距的千分之二。 

4.4  外观质量要求 

4.4.1  外观表面,不应有图样未规定的凸起、凹陷、粗糙不平和其它损伤。 

4.4.2  零部件结合面的边缘应整齐匀称,不应有明显的错位。 

4.5  涂漆与防锈应符合JC/T402的规定。 

4.6  空运转要求 

4.6.1  电器控制准确可靠。 

4.6.2  润滑正常,无漏油现象。 

4.6.3  运转中无碰撞声及其它异常声音。 

4.6.4  轴承温升应小于30℃。 

4.6.5  噪声应小于80dB(A)。 

4.6.6  机器上盖处的径向振帽不大于0.5mm。 

4.7  负荷运转要求 

4.7.1  运转中轴承温升应小于50℃。 

4.7.2  噪声应小于85dB(A)。 

4.7.3  振幅应符合4.6.6条规定。 

4.7.4  给料、排料粒度和生产能力应符合3.2条的要求。 

5  试验方 

5.1  空运转试验 

5.1.1  空运转试验时,应将立破机置于一专用平台或固定在金属框架上。金属框架的 

重量不得大于立破机重量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固定在基础上。 

5.l.2  机器各部分检查正常后,方可启动运行。 

5.l.3  测量轴承温度时,应将温度计插入机器的进油管中,每20min测一次。 

6.1.4  测量振幅时,应将测试仪器装在与机体不相连接的独立支架上。 

5.1.5  测量噪音按GB3768进行。 

5.1.6  空运转试验时间不少于2h。 

5.2  负荷运转试验 

5.2.1  负荷运转试验应具备下列条件: 

  a.空运转试验合格; 

  b.试验用物料不大于最大给料粒度; 

  c.试验用物料为中等硬度(<200MPa)。 

5.2.2  试验时间和程序: 

  a.半负荷运转2h; 

  b.满负荷运转4h。 

5.2.3  测量轴承温度,第30min一次,方法按5.1.3条规定。 

5.2.4  测量振幅,方法按5.l.4条规定。 

5.2.5  测量噪音,方法按5.1.5条规定。 

5.2.6  测定生产能力,应在给料粒度符合规定,满负荷运行和加料均匀的条件下进行。 

5.2.7  排料粒度筛析,应在5.2.6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排料粒度应 

全部通过。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零部件应逐件检验。 

6.2.2  外协件、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具有质量合格证书。 

6.2.3  立破机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4.1-4.6及2.1-2.2规定的检验项目 

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书,方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  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采用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满一年时,或批量生产超过三台时,在批量中随机抽取一台;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8.3.2  型式检验的样机,在试验过程中因故障停机时,排除后可继续试验,但要按本 

标准规定加时50%,通过加时试验达到规定要求仍为合格品,否则应刑该批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产品标牌应在明显的位置固定,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JB8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及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 

  c.出厂编号; 

  d.出厂日期; 

  e.制造厂名称。 

7.2  包装与随机文件应符合JC/T 406的规定。 

7.3  安装使用前,制造厂和用户均需妥善保管,防止锈蚀、损坏及变形。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徐州建材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纯元、张国华、郭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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