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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名称 | 自燃煤矸石轻集料 |
| 标准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
| 标准号 | JC/T541-94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燃煤矸石轻集料的术语、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堆放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自燃煤矸石轻粗集料和轻细集料。
自燃煤矸石轻集料主要用于配制工业与民用建筑用的轻集料混凝土。
2引用标准
GB 2842轻集料试验方法
GB 6763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3术语
3.1自燃煤矸石轻集料
采煤、选煤过程中排出,经堆积自燃,破碎筛分而成的矸石。
3.2自燃煤矸石轻粗集料
粒径大于5mm、堆积密度不大于1100kg/m[3]的自燃煤矸石轻集料。
3.3自燃煤矸石轻细集料
粒径小于5mm、堆积密度不大于1200kg/m[3]的自燃煤矸石轻集料。
4分类
4.1自燃煤矸石轻粗集料
4.1.1按其堆积密度分为:900,1000,1100三级。
4.1.2按其最大粒径分为:10,20,30,40mm四级。
4.1.3按其质量指标分为:一等品(B)和合格品(C)两级。
4.2自燃煤矸石轻细集料
按其堆积密度分为ll00和1200两级。
4.3产品标记
4.3.1自燃煤矸石轻粗集料(SCG C)按产品名称、密度等级、质量等级、最大
粒径和标准编号顺序进行标记。
密度等级为900级,质量等级为一等品,最大粒径为10mm的自燃煤矸石轻粗集料,
标记为:SCG C900B 10 JC/T541
4.3.2自燃煤矸石轻细集料(SCG-F)投产品名称、密度等级、质量等级和标准编
号顺序进行标记。
密度等级为1100级,质量等级为合格品的自燃煤矸石轻细集料,标记为:
SCG F1100C JC/T541
5技术要求
5.1粒级
5.1.1轻粗集料按其自然级配分为四级:
5~10mm;
5 ̄20mm;
5~30mm;
5~40mm。
5.1.2轻细集料按细度摸数分为三级:
粗砂(细度摸数为4.0-3.1);
中砂(细度模数为3.0-2.3);
细砂(细度摸数为2.2-l.s)。
5.2颗粒级配
5.2.1轻粗集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筛孔尺寸 Dmin 1/2Dmin Dmin 2Dmin
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90 40 ̄60 ≤10 0
注:5 ̄10mm粒级的1/2Dmin累计筛余不规定。
5.2.2轻细集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
筛孔尺寸 累计筛余(按重量计)
mm 粗砂 中砂 细砂
10.0 0 0 0
5.00 0 ̄10 0 ̄10 0 ̄5
0.63 50 ̄80 30 ̄70 15 ̄60
0.16 〉85 〉75 〉65
5.3密度等级
5.3.1轻粗集料的密度等级应符合表3的要求。每一等级实际堆积密度的变异系数
不应大于0.15。
5.3.2轻细集料的堆积密度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3 kg/m[3]
密度等级 堆积密度范围
900 ≤900
1000 910 ̄1000
1100 1010 ̄1100
表4 kg/m[3]
密度等级 堆积密度范围
1100 ≤1100
1200 1100 ̄1200
5.4轻粗集料的筒压强度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MPa
密度等级 筒压强度
一等品≥ 合格品≥
900 3.5 3.0
1000 4.0 3.5
1100 4.5 4.0
5.5轻粗集料的吸水率不应大于10%,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
5.6轻粗集料的平均粒型系数不应大于2.0。其中粒型系数大于2.5的颗粒含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
表6
质量等级 一等品≤ 合格品≤
粒型系数大于2.5的颗粒含量,% 10 20
5.7轻粗集料的安定性,用煮佛法检验时,其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
5.8轻粗集料的坚固性,用硫酸钠溶液法测定,经5次千湿循环后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5%。?
5.9自燃煤杆石轻集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表7的要求。
表7 %
项 目 名 称 指标
硫酸盐含量(按SO3计) ≤ 1.0
烧失量 ≤ 5
含泥量 ≤ 3
注:用于非配筋混凝土时,SO3含量为1.5%。
5.10放射性应符合GB6763的规定。
6试验方法
自烧煤矸石轻集料各项性能的试验,按GB2842及GB6763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
筒压强度试验的填充系数取1.l0。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7.1.1出厂检验
轻粗集料的检验项目为: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
轻细集料的检验项目为:颗粒级配、堆积密度和细度模数。
7.1.2型式检验
轻粗集料的检验项目,除按7.l.1外,尚应增加粒型系数、软化系数、坚固性、
安定性、放射性和有害物质含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检验;
b.质量有明显变化时;
c.开辟和使用新的自然煤矸石堆场时;
d.国家监督检验机构要求检验时。
7.2组批规则
自燃煤矸石轻集料按类别、质量、粒度和密度等级分批验收。每200m[3]为一批。
不足200m[3]者也应作为一批。
7.3抽样
按GB2842及GB6763的有关规定进行。
7.4判定规则
7.4.1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本标准某一等级规定时,可判为该等级。
7.4.2检验后,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应从
同一批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然不符合本标
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8产品合格证、堆放和运输
8.1产品出厂时,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其内容包括:
a.厂名;
b.合格证编号及日期;
c.产品标记;
d.出厂检验结果(按本标准第7.1.1);
e.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f.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盖。
8.2自燃煤矸石轻集料应按类别、密度等级、质量等级和粒度等级分别堆放和运输。
8.3可用车、船散装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压碎。
8.4运输时,应采取措施以防粉尘飞扬。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材料及制品研究所、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
院、太原工业大学土木系、上海电视大学宝山分校等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洛书、李久兴、马殿卿、陈飞虎、关淑君、何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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