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38   所属数据库: 玻纤标准

标准名称 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片粘结剂在苯乙烯中溶解时间的测定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 Textile glass chopped-strand mats-Determination of time of dissolution of the binder in styrene
国际代码 UDC 678.6:666 .189.2:541.6
标准号 GB 6006-85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标准发布日期 1985-05-24发布
标准实施日期 1986-02-01实施
附图 图1; 图2; 图3;
标准正文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2558-1974《塑料增强用玻璃纤维短切原 

丝毡片一粘结剂在苯乙烯中溶解时间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量任意拉伸负荷使浸入苯乙烯中的塑料增强用短切原丝毡 

片的原丝间脱粘所需时间的方法。 

1  原理 

    把一个试样垂直悬挂在纯苯乙烯中,在其下端系一重物施加一任意的拉伸 

负荷。记录重物下坠任意距离的时间。 

 

2  设备 

2.1模板:不锈钢板,厚1.5mm,长125mm,宽100mm。用来切取125mmxl00mm的试样。 

2.2裁剪工具:如刀、剪或圆盘刀。 

2.3烧杯:最小容量为2000ml,最小深度为195mm。 

2.4圆筛:由不锈钢制成,可放入烧杯内,见图1。其支杆的长度应保证下夹具 

与筛子间的距离为50mm,试验结束时,用筛子从烧杯中移出下夹具以及脱落下来 

的原丝。 

2.5一对夹具:由不锈钢制成,用来在整个宽度上夹住试样。下夹具的总质量应 

为100±2g,应用天平称量。夹具的尺寸见图2。 

2.6秒表,精确到1s。 

 

3  溶剂 

苯乙烯单体,d20=0.907。  2L苯乙烯可测试150个试样。 

 

4  试样 

4.1制样 

    从整个毡片的宽度上切取一条至少宽125mm的毡条。用模板和裁剪工具,从毡条 

上切取100mmx125mm的试样,试样需均匀分布,数量不少于5个。 

    对于已修边的毡卷,试样离边缘不小于10mm,若未经修边,容限还要加大。 

    切取试样时应使其长度方向中行于毡片的长度方向,见图3。 

4.2状态调节 

测试前,试样在测试温度下放置1h。 

 

5  实验步骤 

5.1以附录A推荐的温度之一进行测试,在测试报告中记录所用的温度(保证烧杯、 

苯乙烯、筛子和夹都处于该温度)。 

5.2要求用适当的通风系统来处理苯乙烯的蒸气。 

5.3用夹具夹住试样端部。使夹具间留下100mmxl00mm的自由矩形面积。 

5.4将筛子(2.4)放在烧杯(2.3)内,烧杯内加入苯乙烯。把下夹具和试样 

浸入烧杯,并保证苯乙烯达到上夹具的高度,此时下夹具底部和筛子间的距离应 

为50mm。 

5.5当上夹具和烧杯的边缘相接触时揿动秒表。当下夹具和筛干接触时关上秒表。 

如在10min内不发生脱粘终止测试。记录秒表所示之时间(s)。 

    对剩余的试样重复以上试验。 

 

6  结果的表示 

短切原丝毡片的粘结剂溶解时间是各试样的时间的算术平均值。 

 

7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短切原丝毡的代号; 

b.测试温度; 

c.苯乙烯溶液的浓度; 

d.粘结剂溶解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和单值; 

e.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一切情况。 

 

附录A 

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气氛 

    (参考件) 

A.1应用范围和领域 

本方法涉及到在接近正常周围气氛状况下,状态调节和试验各种试样的规范。 

对于适合于个别的试验成材料的特殊气氛环境不包括在本方法中。 

 

A.2定义 

A.2.1状态调节气氛:在试验前试样所保持的气氛。 

A.2.2试验气氛:整个试验中试样所接触的气氛。 

注:这两个气氛由特定的温度、相对湿度和压力值所限定。 

A.2.3状态调节:使试样达到温度和温度于衡状态的整个一系列操作。 

    “状态调节过程”由“状态调节气氛”和“状态调节时间”所限定。 

 

A.3标准气氛 

 名    称       温度  ℃    相对湿度%    压力  KPa       

 气氛  23/50    23±2        50±5         86 ̄106     被推荐的气氛 

 气氛  27/65    27±2        65±5         86 ̄106     用于热带国家的气氛 

 

    这些气氛仅用于受温度和温度两者影响的样品性能。如果湿度对被检验的 

性能没有影响,则相对湿度可以不控制。 

 

A.4状态调节 

应当说明状态调节所需的时间。 

注:①若有关的标准中未说明状态调节时间,则应采用下述调节时间: 

        a)对于23/50和27/65气氛最少88h; 

        b)对于23和27气氛最少4h。 

    ②对于个别试验和很快或很慢达到温湿度平衡的试样可以指定较短或较长的 

状态调节周期。 

 

A.5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试样应在状态调节气氛中试验。 

在所有情况下,试验应在从状态调节室中取出后方即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提出,并由南京玻璃纤维 

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珠、李昌东、徐道安。

用户:系统管理员, 入网时间:00:26:49, 累计费用:166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