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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磨碎E玻璃纤维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号 JC/T556-94
标准发布日期 1994-09-29发布
标准实施日期 1995-05-01实施 [dpet]国家建筑工业局 发布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磨碎E玻璃纤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由E玻璃纤维经碾磨而成的磨碎纤维。 

 

2  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549钠钙硅铝硼玻璃化学分析方法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祥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5434纺织玻璃纤维术语定义 

    GB7690.5纺织玻璃纤维  连续纤维纱和走长纤维纱纤维平均直径的测定 

    GB9914纺织玻璃纤维  可燃物含量的测定 

    CB11966纺织玻璃纤维  含水率的测定?

 

3  术语 

    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及定义按GB5434的规定。 

 

4  产品分类 

4.1产品规格 

    磨碎E玻璃纤维的产品规格见表1。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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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分类         │       一般型             │   偶  联  剂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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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MF-200 Ⅰ         │      EMF-200 Ⅰ(C) 

                       │       EMF-250 Ⅰ         │      EMF-250 Ⅰ(C)  

      产品代号         │       EMF-300 Ⅰ         │      EMF-300 Ⅰ(C) 

                       │       EMF-200 Ⅱ         │      EMF-200 Ⅱ(C) 

                       │       EMF-250 Ⅱ         │      EMF-250 Ⅱ(C) 

                       │       EMF-300 Ⅱ         │      EMF-300 Ⅱ(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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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其他产品规格 

    由供需双方商定。 

4.3产品代号 

    磨碎纤维的代号为: 

    a.  E:表示无碱玻璃; 

    b.  MF:表示磨碎纤维; 

    c.“-”后数字:表示纤维长度代号,罗马数字表示纤维的直径代号; 

    d.(c):表示偶联剂型磨碎纤维。 

    例1:一般型EMF-200I 

    例2:偶联剂型EMF-200I(C) 

 

5  技术要求 

5.1外观质量 

    磨碎E玻璃纤维呈白色或灰白色,不得有污迹和杂质,同一批磨碎纤维的外观色泽应 

基本一致。 

5.2理化性能 

    磨碎E玻璃纤维的碱金属氧化物含量、纤维平均直径、平均长度、含水率、偶联剂含 

量、浸润剂含量见表2。 

                                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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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分类 │  产品代号  │碱金属氧化物│平均直径  │   平均长度   │含水率│偶联剂  │浸润剂 

           │            │ 含量,%   │  μm     │     μm      │  %  │含量,%│含量,% 

 ─────┼──────┼──────┼─────┼───────┼───┼────┼───── 

           │   EMF-200Ⅰ│            │          │ 81.0 ̄110.0  │      │        │ 

           │   EMF-250Ⅰ│            │7.5±2.0  │ 51.0 ̄80.0   │      │        │ ≤0.15 

           │   EMF-300Ⅰ│            │          │ 30.0 ̄50.0   │      │        │ 

   一般型  ├──────┤            ├─────┼───────┤      │   _    ├───── 

           │   EMF-200Ⅱ│            │          │ 81.0 ̄110.0  │      │        │ 

           │   EMF-250Ⅱ│            │12.5±2.5 │ 51.0 ̄80.0   │      │        │ ≤0.02 

           │   EMF-300Ⅱ│  ≤0.8    │          │ 30.0 ̄50.0   │≤0.1│        │ 

 ─────┼──────┤            ├─────┼───────┤      ├────┼───── 

           │EMF-200Ⅰ(C)│            │          │ 81.0 ̄110.0  │      │        │ 

           │EMF-250Ⅰ(C)│            │7.5±2.0  │ 51.0 ̄80.0   │      │        │ 

           │EMF-300Ⅰ(C)│            │          │ 30.0 ̄50.0   │      │        │ 

 偶联剂型  ├──────┤            ├─────┼───────┤      │≤0.1  │    _ 

           │EMF-200Ⅱ(C)│            │          │ 81.0 ̄110.0  │      │        │ 

           │EMF-250Ⅱ(C)│            │12.5±2.5 │ 51.0 ̄80.0   │      │        │ 

           │EMF-300Ⅱ(C)│            │          │ 30.0 ̄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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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验方法 

6.1试验环境 

6.1.1试验室标准环境: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62%~68%。 

6.1.2在非标准环境下试验时,应注明试验室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6.2外观质量 

    目测检验。 

6.3碱金属氧化物含量 

    按GB1549的规定。 

6.4纤维平均直径、平均长度 

    按GB7690.5的规定。 

6.5含水率 

    按GB11966的规定。 

6.6偶联剂含量、浸润剂含量 

    按GB99l4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磨碎E玻璃纤维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纤维平均直径、平均长度、含水率、偶联剂含量 

、浸润剂含量。 

7.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各项,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7.2抽样方案 

7.2.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规格、同一生产过程的一定数量的产品(包)为一批。 

7.2.2按GB2828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Ⅱ,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从提交的检查批中随机抽 

取规定数量的产品为样本,可接受质量水平AQL值由供需双方商定。 

7.3判定规则 

7.3.1外观质量应符合5.1条规定,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5.2条规定。理化性能和外观 

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为合格产品,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从双倍数量 

的包装件中重新取样,并以双倍的试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该批作合 

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3.2根据商定的AQL值,按GB2828一般检查水平Ⅱ、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批的判定。 

7.3.3用户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抽样及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检验,如检验 

结果不符合规定,应于发货之日起4个月内向生产厂进行交涉。 

7.3.4供需双方对质量有争议时,由仲裁机构按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检验 

和判定。 

 

8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标志与包装 

8.1.1磨碎E玻璃纤维必须用牟固的塑料袋包装,袋口扎紧,再装入纸箱或纸捅内,每一 

箱或桶内净质量25kg。 

8.1.2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包括: 

    a.标准号; 

    b.生产厂名称; 

    c.产品代号; 

    d.质量; 

    e.偶联剂种类; 

    f.检验专用章; 

    g.生产日期。 

     

8.1.3包装箱外必须标明: 

    a.标准号; 

    b.生产厂名称; 

    c.产品名称及代号; 

    d.质量; 

    e.生产日期; 

    f.标志按GB191规定的“怕湿”图示。 

8.2运输与贮存 

磨碎E玻璃纤维应采用干燥有篷的交通工具运输。贮放在于燥、通风的房屋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陆强、毕鸿章、李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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