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1   所属数据库: 玻纤标准

标准名称 纺织玻璃纤维含水率的测定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 Textile glass-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content
标准号 GB 11966-89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标准发布日期 1989-12-23批准
标准实施日期 1990-08-01实施
标准正文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3344-1977《纺织玻璃纤维制品--含水率的测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玻璃纤维制品含水率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无捻粗纱、短切原丝、毡片、玻璃纤维织 

物和其他纺织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含水率的测定。 

2  引用标准 

    GB 5434  纺织玻璃纤维术语及定义 

    GB 7690.1  纺织玻璃纤维  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和无捻粗纱  线密度的测定 

3  术语 

    本标准涉及到的有关术语按GB 5434的规定。 

4  原理 

    在标准室温下,使试样置于105±2℃的规定温度下干燥,称取干燥前后的试样质量, 

通过计算得到含水率。对于含有纺织型浸润剂的制品,规定温度为80±2℃。 

    注:对于上述温度下会挥发或组分易发生变化的玻璃纤维制品,经有关方面协商以 

后可选用更低一些的温度,但不得低于50℃,所选择的温度应保持在±2℃范围内。 

5  仪器 

5.1  通风烘箱:能控制在105±2℃,80±2℃或所选择的温度。 

5.2  干燥器:内装适当的干燥剂,如硅胶、氯化钙或五氧化二磷。 

5.3  试样皿:由耐热材料制成,如陶土坩埚,也可以是不锈钢网篮等。 

5.4  不锈钢夹钳。 

5.5  天平:感量为0.1mg。 

5.6  抛光金属模板 

5.6.1  对于纺织玻璃纤维织物,模板尺寸推荐采用150mm×80mm的矩形或其他合适 

的矩形或正方形。例如:400mm×250mm的矩形,200mm×200mm的正方形。 

5.6.2  对于玻璃纤维毡片,模板尺寸推荐采用316mm×316mm的正方形或其他合适 

的矩形。 

5.7  合适的剪切工具:例如刀、剪刀、圆盘刀等。 

6  抽样与试样制备 

6.1  抽样 

    按GB 7690.1附录A的规定抽样。 

6.2  试样制备 

6.2.1  连续纤维纱、定长纤维纱和无捻粗纱 

    退去卷装的外层,绕取一定长度的纱作为试样。单个试样的质量至少为5g,每个卷 

装应至少取3个试样。 

6.2.2  短切原丝和磨碎纤维 

    每个样本至少应取3个试样,单个试样的质量至少为5g。 

6.2.3  玻璃纤维织物 

    对于玻璃纤维布,每个样本至少应取5个试样,试样尺寸为150mm×80mm。在距布边 

或织边至少10mm处剪取试样,略去散边,以防纤维损失。若单个试样质量少于5g,应使 

用较大的试样。 

    为和试验仪器(马弗炉、烘箱)相适应而必须折叠试样时,则不应阻碍空气在整个 

试样表面上的畅通。 

    对于玻璃纤维带和套管(注:本标准增订了原国标标准未涉及到的玻璃纤维带和套 

管的取样),每个样本至少应取3个试样,单个试样质量至少为5g。 

6.2.4  玻璃纤维毡片 

    从每个样本中选取的试样数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试样的推荐尺寸是边长为316的 

正方形。其质量至少5g。否则,应增加试样数。 

    注:也可以使用面积为0.1m[2]的其他矩形,例如400mm×250mm,但下列制备方法 

需稍做变动。 

        通过毡片的整幅宽度切取一条至少为316mm宽的毡条,用模板和剪切工具从毡 

条裁取试样。 

        a.在毡条的两端(对于带有修剪边毡条,离边缘至少10mm,各取一块316mm× 

316mm的试样。 

        b.在两端的试样之间,按剩余宽度切取尽可能多的316mm×316mm的试样,并使 

这些试样均匀分布。 

    若试样必须折叠,则不应阻碍空气在整个试样表面上畅通。 

7  试验步骤 

    试验用标准温、湿度状态,温度为20±3℃,相对湿度62% ̄68%。 

7.1  称取试样皿的质量m0 

    将试样皿放入温度为105±2℃或80±2℃或所选择温度的烘箱内,以恒定其质量。 

    再将试样皿放在干燥器内冷却到标准室温。称其质量,精确到1mg。 

7.2  称取未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m1 

    将制备好的试样取下后立即置于试样皿内。在天平上称取质量,精确到1mg。 

7.3  称取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m2 

    将试样及试样皿放入温度为105±2℃或80±2℃或所选择温度的烘箱内,加热至少 

1h,使试样质量达到平衡状态。 

    从烘箱内取出试样及试样皿,立即放入干燥器内,在标准室温下至少冷却30min。 

称其质量,精确到1mg。在所选定的温度下再次干燥试样10min,放入干燥器内重新冷却 

后称取质量,重复操作,直至两次连续称量之差小于1mg。 

7.4  注意事项 

7.4.1  试样不得与烘箱壁相接触。 

7.4.2  应当用夹钳夹持,切勿用手触摸试样。 

8  结果表示 

    试样的含水率按下式计算: 

                m1 - m2 

          H = ────── ×100 

                m1 - m0 

式中:H--试样的含水率,%; 

      m0--试样皿的质量,g; 

      m1--未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g; 

      m2--干燥试样加试样皿的质量,g。 

    以各个试样含水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样本的平均含水率。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a.说明按本标准进行试验; 

    b.纺织玻璃纤维制品的详细说明; 

    c.所用试样皿的种类; 

    d.天平室的标准温度和相对湿度; 

    e.烘干温度; 

    f.试样尺寸和试样数; 

    g.每个试样的含水率和样本的平均含水率; 

    h.本标准未规定的方法细节和可能影响测试结果的任何情况。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逄学敏、倪凤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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