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号: 17 所属数据库: 玻璃陶瓷标准
| 标准名称 | 建筑琉璃制品 |
| 标准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 标准名称(英) | Building terra-cotta |
| 国际代码 | UDC 666.714.1 |
| 标准号 | GB 9197-88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琉璃制品的品种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屋面用建筑琉璃制品,其他硫璃制品也可参照执行。
2品种分类及规格
2.1品种
品种分三类。瓦类(板瓦、滴水瓦、筒瓦、沟头);脊类;饰件类(吻、博古、碧)。
2.2规格。
产品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定。
3技术要求
3.1尺寸允许偏差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尺寸允许偏差 mm
外形尺寸 类别 产品名称 允许偏差
范围 长 宽 厚(高) 弧度
a b c d
a≥350 瓦 板瓦 ±10 ±7 +2,-1 ±3
a≥350 筒瓦 ±10 ±5 +2,-1 ±3
a≥350 滴水瓦±10 ±7 +2,-1 ±3
a≥350 沟头 ±10 ±5 +2,-1 ±3
350>a>250 板瓦 ±8 ±6 +2,-1 ±3
350>a>250 筒瓦 ±8 ±4 +2,-1 ±3
350>a>250 滴水瓦±8 ±6 +2,-1 ±3
350>a>250 沟头 ±8 ±4 +2,-1 ±3
a≤250 类 板瓦 ±6 ±5 +2,-1 ±3
a≤250 筒瓦 ±6 ±3 +2,-1 ±3
a≤250 滴水瓦±6 ±5 +2,-1 ±3
a≤250 沟头 ±6 ±3 +2,-1 ±3
单块最大尺寸〉400 脊、吻、博古±15 ±8 ±12 ±3
单块最大尺寸≤400 脊、吻、博古±11 ±6 ±8 ±3 其中c分别代表瓦的厚度和脊、吻、博古的高度。瓦类尺寸位置如图1~4所示。
3.2 外观质量:
3.2.1
按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
3.2.2 外观质量必须符合表2~4的规定。
表 2 瓦类
缺陷 计量 优等品 一级品 合格品
项目 单位 显见面 非显见面 显见面 非显见面 显见面 非显见面
磕碰mm[2] 总面积 最大200 总面积 最大300 总面积 最大450
粘疤mm[2] 100 2处 200 2处 225 2处
缺釉mm[2] 最大60 不计 最大80 不计 最大120 不计
1处
裂纹mm 总长度15,总长度40,总长度 总长度 总长度30, 总长度
深度不大 深度不允 20,深 50,深 深度不大于 75,深度
于三分之 许贯穿开 度不大 度不允 三分之一 不允许贯
一厚度 裂 于三分 许贯穿 厚度 穿开裂
之一厚度 开裂
釉泡mm 2<φ≤3 2处 不计 2<φ≤4 3处 不计 2<φ≤5 3处 不计
落脏mm 2<φ≤3 2处 不计 2<φ≤4 3处 不计 2<φ≤5 3处 不计
杂质mm 2<φ≤3 2处 不计 2<φ≤4 3处 不计 2<φ≤5 3处 不计
变形mm a≥350,6 a≥350,8 a≥350,10
350〉a 〉250,5 350〉a 〉250,7 350〉a 〉250,9
a ≤250,4 a≤250,6 a≤250,8
色差 无单位 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稍有色差 稍有色差
注:表中“不计”指缺陷对使用效果无影响。
表 3 脊类和饰件(吻、博古)类
缺陷 计量 优等品 一级品 合格品
项目 单位 显见面 非显见面 显见面 非显见面 显见面 非显见面
磕碰mm[2] 总面积 不计 总面积 不计 总面积 不计
粘疤mm[2] 150 不计 300 不计 400 不计
缺釉mm[2] 最大80 不计 最大120 不计 最大150 不计
裂纹mm 最大长度20,不计 最大长度35, 不计 最大长度50 不计
深度不大于 深度不大于三 深度不大于
三分之一厚度 分之一厚度,总 三分之一厚
总长度<60 长度<80 度,总长度<120
釉泡mm 2<φ≤3 4处 不计 2<φ≤5 5处 不计 3<φ≤8 5处 不计
落脏mm 2<φ≤3 4处 不计 2<φ≤5 5处 不计 3<φ≤8 5处 不计
杂质mm 2<φ≤3 4处 不计 2<φ≤5 5处 不计 3<φ≤8 5处 不计
变形mm 单块最大外形 单块最大外形 单块最大外形
≥400,10; ≥400,12; ≥400,18;
单块最大外形 单块最大外形 单块最大外形
<400,8 <400,10 <400,15
色差 无单位 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稍有色差 稍有色差
注:表中“不计”指缺陷对使用效果无影响。
色差 无单位 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不明显 稍有色差 稍有色差
注:表中“不计”指缺陷对使用效果无影响。
表 4 饰件(兽类)
缺陷 计量 优等品 一级品 合格品
项目 单位 显见面 显见面 显见面
c ≤300 c〉300 c≤300 c〉300 c≤300 c〉300 磕碰mm[2] 总面积30, 总面积50, 总面积50, 总面积75, 总面积75, 总面积85
粘疤mm[2] 最大15, 最大25, 最大20, 最大30, 最大30, 最大45,
缺釉mm[2] 1处 1处 1处 1处 1处 1处
裂纹mm 总长度15,总长度25, 总长度20 总长度30 总长度30, 总长度45
深度不大 深度不大 深度不大于 深度不大 深度不大于 深度不大
于三分之 于三分之 三分之一 于三分之 三分之一 于三分之
一厚度 一厚度 厚度 一厚度 厚度 一厚度 釉泡mm 2<φ≤3 2<φ≤4 2<φ≤4 2<φ≤6 2<φ≤6 2<φ≤7
1处 1处 1处 1处 1处 1处
落脏mm 2<φ≤3 2<φ≤4 2<φ≤4 2<φ≤6 2<φ≤6 2<φ≤7
1处 1处 1处 1处 1处 1处
杂质mm 2<φ≤3 2<φ≤4 2<φ≤4 2<φ≤6 2<φ≤6 2<φ≤7
1处 1处 1处 1处 1处 1处
变形mm 6 10 8 12 10 14
注:表中“c”指饰件(兽)类的外形高度。
3.2.3同一件产品的允许外观缺陷项目,优等品不得超过三项,一级品不得超过五项。
3.3物理性能
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的物理性能见表5。
表 5
级别 优 等品 一级品 合格品
指标
项目
吸水率,% ≤12 ≤12 ≤12
抗冻性能 冻融循环15次 冻融循环10次
无开裂、剥落、掉棱、起鼓现象。
困特殊要求,冷冻最低温度、循环
次数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弯曲破坏荷重,N ≥ 117
而急冷急热性能 3次循环。无开裂、剥落、掉角、
掉棱、起鼓现象
光泽度,度 平均值≥50
根据需要,光泽度可由供需双方商
定
4试验方法
4.1规格尺寸
用精度为1mm的金属刻度尺测量,瓦类的测量位置按图1~4标出部位测量(对板瓦、滴水瓦的弧高,测不施釉端)。脊、吻、博古的长(a)、宽(b),测其底部矩形两边尺寸,高(c)测其宽度的中心垂直线的高度。
4.2外观质量
4.2.1色差
将20块同一色调的产品,按4×5(即长度方向4块,宽度方向5块)整齐排列在平但的地面上,在不低于3001x的光照条件下距离试样2m目测检查。
4.2.2变形
用精度为1mm的金属直尺测量。
测量时,将瓦扣在平板上,用直尺测量瓦边角翘离玻璃板的最大距离。脊和饰件类是测量其底部(底面)离开平板的最大距离。
4.2.3其他外观缺陷
用精度为1mm的金属直尺测量。
4.3光泽度
仪器:用精度为± 4%的光泽度仪测量。
样品:抽取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板瓦5块,在整块瓦上按图5所示各点测量。
测量:测量时,改变光源角度取每点的最大值,以三点的平均值为每块瓦的光泽度,再算出5块瓦的中均值,即为该批产品的光泽度。
若该批产品无板瓦时,测量样品由供需双方商定。
4.4耐急冷急热性能
按GE 2581《建筑卫生陶瓷耐急冷急热性能试验方法》中的(二)进行。原标准中保温15min改为45min。
4.5抗冻性能
抽取外观质量合格的样品10块,浸设于室温的清水中,24h后取出,用拧干的湿毛巾轻轻擦去表面水,放入预先已降至-20±3℃的冷冻箱内冷冻3h取出,立即放入15-20℃的水中融化3h。这一过程为一次冻融循环,如此反复进行。重复试验时,无需在清水中浸泡。
每冻融循环一次,逐块检查样品有无开裂、剥落、掉角、掉棱、起鼓现象。
4.6弯曲破坏荷重
按GB2582《釉面砖弯曲强度试验方法》进行。其中试验机的两支承圆棒和加荷圆棒加橡胶垫后的直径约30mm。板瓦边缘超出支承圆棒中心距离各为35mm。试验位置如图6所示。
试验样品数量不得少于5块,以板瓦强度值为该批产品的弯曲破坏荷重值,以N/块表示。
4.7吸水率
认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5块样品上,敲取约30mm×50mm的一面带釉的试片各1块,试片表面擦拭干净后,在105-110℃的电热箱内烘至恒重,并在干燥器中 冷至室温,然后在感量为0.2g的天平上称重,称重后的试片在清水中浸泡24h,再放入盛有清水的容器中(试片应不与容器底部接触)煮沸3h,取出,放入清水中冷至室温,然后用拧干的湿毛巾轻轻擦去表面吸附水,在上述精度的天平上称重。吸水率以百分数表示,按下式计算:
W=100(m1-m2)/m
式中:W---------吸水率,%;
m——烘至恒重时质量,g;
m1——煮沸后的质量,g。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5.1.1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质曼、尺寸偏差、光泽度、耐急冷急热性能和吸水率。
5.1.2型式检验:检验项日包括出厂检验和弯曲破坏荷重、抗冻性能。
5.2分批和抽样
5.2.1分批:在规格、色号、级别相同的产品中,以1000-5000件为一批。不足该数量时,其检验规则由供需双方商定。
5.2.2抽样:所需检验的样品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
5.3判定规则
各项试验抽取的样品数和允许不合格数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检验项目 样品件(数) 允许不 合格数(件)
外观质量是 20 2
规格尺寸 20 2
光泽度 5 -
耐急冷急热性能 10 1
吸水率 5 0
弯曲破坏荷重 5 0
抗冻性能 10 0
若上述项目有任意一项不合格时,则应在该批产品中再抽取2倍该项目所需数量的样品重新检查。
此时,允许不合格数相应增加一倍。若合格即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包装应附出厂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生产厂家、地址、产品名称、级别等,并应有“小心转放”字样的标签。木箱包装的产品可在箱面写上以上内容
6.2包装
6.2.1产品应按品种、规格、级别分别包装。
6.2.2产品可使用草绳、竹筐、纸箱、木箱或其他材料包装。包装应牢固、捆紧、保证运输时不会摇晃碰坏。木箱包装的箱内空隙应填填充减振材料。
6.2.3特殊产品可按用户需求包装。
6.3运输
6.3.1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以防破损。
6.3.2在运输时应有防雨设施。
6.4贮存
包装后的产品应按品种、规格、级别分别整齐堆放,堆放在室外肘匝有防雨设施。
附加说明:
木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小鹏、潘致恩、黄显讯、陆达初。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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