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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汽车安全玻璃包装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材行业标准
标准号 JC/T 512-93
标准正文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玻璃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安全玻璃)的包装,也适用于其他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的包装。 

2引用标准 

    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122包装通用术语 

    GB    4857.7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正弦振动(定频)试验方法 

   GB     9656 汽车用安全玻璃 

3包装技术要求 

3.1产品包装的准备 

3.1.1产品 

产品经检验符合GB 9656的要求,方可包装。 

3.1.2包装材料 

3.1.2.1包装箱所用材料应具有足够强度,不易损坏,并保证在正常运输贮存过程中不致影响产品质量。 

3.1.2.2每片玻璃应用塑料袋包装或每片玻璃之间采用其他措施防止玻璃表面划伤。 

3.1.2.3玻璃与包装箱内表面之间用轻软材料填实或使用紧固装置。 

3.1.3包装容器 

安全玻璃的包装方式为箱式包装,形状一般为直角平行六面体,一种规格的包装箱内只允许装同一类型规格的玻璃,箱体的尺寸应根据玻璃面积的大小确定,外形结构要便于运辅、装卸。 

3.2产品包装 

3.2.1包装要求 

3.2.1.1包装计量值 

安全玻璃使用集装箱包装时,包装计量值应以玻璃不易破损和运用方便为原则。 

采用其他包装箱包装时,总质量一般不超过500kg。 

3.2.1.2包装方法 

安全玻璃在包装箱中应立式摆放,每片玻璃靠紧;若采用间隔包装,则每片玻的间隙使用轻软材料间隔。 

3.2.1.3包装防护 

在包装箱中应有衬垫,支撑物或缓冲装置等防护措施,以保证在正常运辅情况下玻璃不致损伤。 

3.2.1.4随货文件 

3.2.1.4.1装箱单:注明产品数量及装箱日期。 

3.2.1.4.2 经厂检验部门盖章的检验合格证,其上标明: 

a. 制造厂的厂名或注册商标; 

b.产品名称、种类、型号、规格、等级、生产批号; 

c.  检 验者和包装工的代号。 

3.2.1.5封箱 

根据箱体大小,来用适当的方式封箱。封箱后箱内玻璃不应松动。 

3.2.2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箱外表面应有醒目、不易擦掉的标志: 

a. 制造厂的厂名或注册商标; 

b.产品种类、规格、数量、等级; 

c.  收货单位和地址; 

d.发货单位和地址; 

e. “向上、玻璃制品、小心轻放、严禁潮湿”等字样及垂直放置标志,并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f.出厂日期。 

4包装件运输 

4.1运输方式 

可采用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空运等方式。 

4.2在装卸、运输时应注意: 

a·具有防雨设施; 

b.包装件摆放时,应严格按箱上“向上”标志放置,不得平放或斜放; 

c. 运输时,包装件的摆放位置应使玻璃长度方向与车辆运行方向相同,箱与箱之间应靠紧,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d.包装箱的堆码以重不压轻、大不压小的原则,堆码高度一般不多于3层; 

f.  装卸时应爱护货物,按章装卸。 

5包装件贮存 

5.1必须严格按箱上“向上”标志放置。 

5.2包装箱应存放在干燥的室内或棚内,箱底加以垫高。 

6试验方法 

6.1试验设备 

6.1.1振动台应具有合适的尺寸、足够的强度、刚度和承载能力。当装有试验样品时整个试验台面上的振动应基本均匀一致,台面在振动时能够保持水平状态。静止时台面上任何两点的水平差不应超过2mm。振动台应配备防止试验样品移动的固定装置。 

6.1.2振动台应能在垂直方向振动,振动波形应是正弦波,振动扬率为45-50Hz。 

6.2试验程序 

6.2.1将试验样品按正常运输状态置于振动台台面上,试验样品的底面中心与振动台台面中心的水平距离在10mm以内,并将试验样品牢固地固定在振动台上。 

6.2.2根据包装箱的运输方式与路程长短,按下表选择相应的振动时间: 

  振动时间,min     运输方式     运输距离,km 

  20                               公路         ≤       1000 

  20          铁路   ≤        3000 

  40          公路       1000~1500 

  40             铁路    3000~4500 

  60             公路      ≥   1500  

  60          铁路      ≥ 4500    

6.2.3按GB 9656中5.2条规定,检验安全玻璃的损伤情况,并分析试验结果。 

6.2.4检验规则 

由供需双方商定。 

6.2.5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样品的数量; 

b.详细说明包装容器尺寸、结构和材料的规格、衬垫、支撑物或缓冲装置,固定方式,捆扎状态及其他防护措施; 

c.  内装安全玻璃的种类、型号、规格、等级、数量等; 

d.包装件总质量,以kg为单位; 

e.   试验设备的说明; 

f.振动方向; 

g.试验时包装件的放置状态; 

h.  振动持续时间和频率; 

i.试验结果; 

j.试验日期,试验人员签字,试验单位盖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乐、张大顺、石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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