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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光栅玻璃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标准号 JC/T510-93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栅玻璃(俗称镭射玻璃)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装饰及家具用的光栅玻璃。 

 

2  引用标准 

GB  1216外径千分尺 

GB/T2680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 

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  4871普通平板玻璃 

GB  8917陶瓷墙地砖弯曲强度试验方法 

GB  9963钢化玻璃 

GB  11614浮法玻璃 

GB  11950陶瓷砖釉面耐磨性试验方法 

JB  2546钢直尺 

 

3  定义 

   光栅玻璃:以玻璃为基材,用特种材料采用特殊工艺处理在玻璃表面构成全息光栅或 

其他几何光栅。在光源的照射下,产生物理衍射的七彩光。 

   单层非钢化光栅玻璃必须具有普通玻璃同样的加工性能,即可任意切割、钻孔、磨边 

,其玻璃与光学结构层仍为一体。 

 

4  产品分类 

   按结构分为普通夹层光栅玻璃、钢化夹层光栅玻璃和单层光栅玻璃。 

   按品种分为透明光栅玻璃、印刷图案光栅玻璃、半透明半反射光栅玻璃和金属质感光栅 

玻璃。 

   按耐化学稳定性分为A类光栅玻璃和日类光栅玻璃。 

 

5  技术要求 

5.1材料的要求 

    光栅玻璃所用玻璃原片应分别符合GB4871、GB9963和GB11614的规定。 

5.2尺寸及允许偏差。 

5.2.1光栅玻璃的形状、长度、宽度和厚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2.2光栅玻璃的长度和宽度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3光栅玻璃的厚度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长度或宽度L                           允许偏差 

         L≤500                                 +1 

                                                -2 

      500L≤1000                              ±2 

         L1000                                ±3 

 

                                表2 

          厚    度                            允许偏差 

           单层                                 ±0.4 

          ≤8                                   +0.8 

   夹层                                         -0.5 

          8                                   +1 

                                                -0.5 

 

5.3外观质量 

    光栅玻璃的外观质量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缺陷种类                说              明 

                  长0.5 ̄1mm,每0.1m[2]面积内允许个数 

                  长1 ̄3mm 

 光栅层气泡       距离边部10mm范围内允许个数 

                  其他部位 

                  宽度在0.1mm以下的轻划伤 

    划伤          宽度在0.1 ̄0.5mm之间,每0.1m[2]面积内允许条数 

                  每片玻璃每米长度上允许有长度不超过20mm,自玻璃 

                  边部向玻璃板表面延伸长度不超过6mm,自板面向玻璃 

    爆边          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一半,允许个数 

                  小于1米的,允许个数 

                  玻璃的角残缺以等分角线计算,长度不超过5mm,允许个 

    缺角          数 

    图案          图案清晰,色泽均匀,不允许有明显漏缺 

    折皱          不允许有明显折皱 

    叠差          由供需双方商定 

 

5.4弯曲度、吻合度 

    平面光栅玻璃的弯曲度不得超过0.3%。曲面光栅玻璃的吻合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5太阳光直接反射比 

    光栅玻璃的太阳光直接反射比不应小于4%。 

5.6老化性能 

    取3块100mmX100mm的试样,其中1块不进行试验,用作对比试样。另外2块按6.5条进 

行试验。试验500h后取出试样,清洗,进行对比。试样不应产生气泡、开裂、渗水和显著 

变色,且衍射效果不变。 

5.7耐热性 

    取3块100mmX100mm的试样,其中1块不进行试验,用作对比试样。另外2块按6.6条进 

行试验,试验后试样不应产生气泡、开裂和明显变色,且衍射效果不变。 

5.8冻融性 

    取3块100mmX100mm的试样,其中1块不进行试验,用作对比试样。另外2块按6.7条试 

验,试验后试样不应产生气泡、开裂和明显变色,且衍射效果不变。 

5.9耐化学稳定性 

    取4块100mmX60mm的试样,按6.8条试验,试验后不论A类或B类,试样不应产生腐蚀 

和明显变色,且衍射效果不变。 

5.10弯曲强度 

    取5块150mmX150mm的试样,按6.9条试验,弯曲强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5MPa。 

5.11抗冲击性 

    只对铺地的钢化夹层光栅玻璃进行冲击试验。取6块610mmX610mm的试样,按6.10条 

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破坏数为2块时,再抽取6 

块进行试验,但6块必须全部不被破坏才为合格。 

5.12耐磨性 

    只对铺地的钢化夹层光栅玻璃进行耐磨试验。取3块100mmX100mm的试样,按6.11条 

试验方法试验500转后,取出试样,目测观察,试样表面不应出现明显可见磨损。 

 

6  试验方法 

6.1尺寸测量 

    光栅玻璃的长度和宽度用最小刻度为0.5mm,符合JB2546的钢直尺进行测量;厚度用 

符合GB1216规定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同等以上精度的量具,在玻璃板四边中点进行测量, 

取其平均值。测量值精确到0.01mm。 

6.2外观质量 

    在较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条件下,距玻璃表面600mm,用目测观察。缺陷尺寸用精度 

1mm的钢直尺或放大10倍、精度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定。 

6.3弯曲度。 

    将试样垂直立放,再把钢直尺的直线边紧靠玻璃边,用塞尺测量钢直尺的直线边与玻 

璃边之间的缝隙。弓形时,以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表示;波形时,以波谷到 

波峰的高与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离之比的百分率表示。 

6.4太阳光直接反射比 

    按GB/T268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5老化性能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6耐热性 

    将试样垂直浸入沸水中保持2h,然后冷却至室温,取出试样,干燥,记录试样变化情 

况。 

6.7冻融性 

    将试样垂直放在试样架上,放入低温箱中。试样之间,试样与箱壁之间应有不小于5mm 

的间距,把低温箱温度降至-40±2℃,在此温度下保温2h,取出试样,记录试样变化情况。 

6.8耐化学稳定性 

    将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单层光栅玻璃试样4块,其中2块全部浸入23±2℃的1mol/L 

盐酸,另外2块全部浸入1mol/L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渍时间如表4。 

                             表4  浸渍时间 

            分        类                     浸渍时间,h 

                                              耐酸性  48 

                A类 

                                              耐碱性  72 

                B类                                   10  

  浸渍后水洗,干燥试样,记录试样变化情况。 

 

6.9弯曲强度 

按GB891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10抗冲击性 

按GB9963第5.5条规定进行试验。 

6.11耐磨性 

按GB11950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试验。 

 

7  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弯曲度。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检查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抽样与组批规则 

   产品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按表5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5 

        批量范围        抽样数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26 ̄50            8            2                 3 

         51 ̄90           13            3                 4 

         91 ̄150          20            5                 6 

        151 ̄280          32            7                 8 

        281 ̄500          50           10                11 

   对产品的其他性能的检验,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产品的批量大 

于500块时,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按相应技术要求的试验方法制备试样。 

 

7.3判定规则 

   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5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弯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应符合格应条款的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往、贮存 

8.1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每个包装箱应标明“朝上,轻搬正放、小心破 

碎、防雨怕湿、玻璃厚度、厂名或商标”等字样。 

8.2包装 

    产品应用集装箱或木箱包装。每块玻璃应用塑料袋或纸包装。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 

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3运输 

    产品可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运输。运输时,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长度方向应与输送车 

辆运动方向相同,应有防雨等措施。 

8.4贮存 

    产品应垂直贮存在于燥的室内。 

 

 

                              附录A 

                      光栅玻璃耐老化试验方法 

                           (补充件) 

 

A1  试验目的 

    本试验的目的是确定光栅玻璃能否成功地经受曝晒于模拟气候条件。 

 

A2  试验装置 

A2.1试验装置采用长弧氙灯作为辐射光源,并配用适当的修正滤光器,使其光谱特性接 

近自然光。 

A2.2试验装置必须能测量、控制以下内容: 

    a.辐照度; 

    b.黑板温度; 

    c.喷淋; 

    d.操作程序。 

A2.3试验装置应用不会污染试验用水的惰性材料制造。 

A2.4辐照度应在试样表面测量,并按试验条件进行控制。 

 

A3  试验条件 

A3.1整个试样表面的辐照度变化范围不应超过±10%。 

A3.2定期用洗涤剂和水清洗氙灯滤光片,并根据氙灯使用寿命定期更换氙灯。 

A3.3黑板温度指示值为63±5℃,黑板温度计应安装在试样架上,应选择光辐照而产生最 

热点的温度。 

    在单纯光照阶段,辐照室内的温度应通过足够量的循环空气来加以控制,以保持一个 

恒定的黑板温度。 

A3.4单纯光照阶段相对湿度应为50±5%。 

A3.5水的pH值应控制在6.0-8.0之间,电导应小于5μs。 

A3.6喷淋阶段所用的去离子水,其二氧化硅固体杂质含量应小于百万分之一,并且不能 

在试样上留下对以后测量有影响的永久残余物或沉淀物。 

A3.7进入试验装置前管道内的水温应为室温。 

A3.8试验装置应能保持连续光照和间断喷啉。 

 

A4  试验步骤 

A4.1安装试样,每块试样相当于实际安装时朝外的那一面对着辐照光源。 

A4.2试样应环绕着辐照光源中心旋转以保证均匀的辐照度。试样架上应摆满试样或代用 

品,以保证温度的均匀分布。 

A4.3在2h循环周期内单纯光照102min和喷淋光照18min。 

A4.4喷淋用去离子水应以薄雾状均匀地喷淋在试样光照表面,并使其表面立即润湿,但 

不允许循环使用已喷淋过的水或将试样浸入水中。 

A4.5试验结束后,清洗试样,或按协议除去试样表面的残留物。 

 

A5  结果评价 

    观察并记录试样外观质量,并与原始试佯进行对比,评价试验后试样的以下情况: 

    a.气泡; 

    b.开裂; 

    c.渗水; 

    d.颜色; 

    e.衍射效果。 

 

A6  试验报告 

    a.光源(种类); 

    b.仪器制造厂家或型号; 

    c.辐照时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由珠海光学产业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庆涛、杨德宁、杨小仲、邓全贵、王炬、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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