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部保护房屋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法规在福建出台
一年内产权无法登记可退房
面积不足部分加倍补偿
欺诈售房的加倍赔偿损失
昨日,有媒体报道了我国第一部保护房屋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在福建出台,其详情如何?
《海峡都市报》记者王萍核实报道为减少房屋消费纠纷的发生,维护房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易三稿后,在11月18日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认定,该条例在全国尚属首创。条例适用的范围是,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向房屋开发者、销售者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因旧房被拆迁与拆迁人调换房屋产权的消费者。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现有房屋消费纠纷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六条要求经营者在销售或预售房屋时,要告知消费者或明示房屋的坐落环境、销售要件、面积计价、权利限制等五种情形。因为合同内容不细、不明,是导致房屋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条例第八款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约定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以套内使用面积作为交易计价结算的依据”。
条例在房屋质量缺陷、房屋延迟交付、房屋权属无法得以确认,以及房屋面积争议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规定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未约定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的年限,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对无法办出产权证书的,除可以要求退房或者换房外,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针对逾期交房,规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对面积误差,规定“应当加倍予以补偿,并承担房屋面积的测量费用和消费者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条例还明确了房屋经营欺诈的五种形式,同时规定,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
——2000/11/21